车辆行驶撞死司机 车险拒赔早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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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7 9: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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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意外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田东县汽车总站雇请的司机梁某在合法保险期内意外死亡,而被告财保田东分公司以死者梁某是驾驶员,不是第三人的理由而拒绝理赔”。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赔偿原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田东县汽车总站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133875元。
2008年3月13日8时22分,原告雇请的驾驶员梁某将停在本站检测台北侧停车场内的桂L21550号中型客车启动后,下车检查车况,不料该车突然自行向前行驶,情急之下,梁某用双手推顶该车,欲使该车停下,但该车继续推着梁某往前行驶,最后该车车头撞在停车场内停住的桂A71352号大货车车身右侧,而梁某被挤压在两车之间当场死亡。田东县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于意外交通事故,梁某无责任,并组织车站和梁某家属就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车站方赔偿梁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133875元。随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认为:梁某是事故车辆的合法驾驶员,属于被保险人而不是第三者,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三者赔偿责任。拒绝了原告赔偿请求。
原告随即向田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交通事故第三者赔偿责任,赔付原告133875元。法院审理查明,事故车辆在财保田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均在保期内。原、被告争议焦点是:死者梁某从被保险机动车上下来,在车下遭受人身伤亡是否属于车上人员的问题,双方对此问题均有不同的解释。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受害人梁某在车下被夹撞致死,符合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条件,责令被告全额赔偿原告赔付受害人梁某的费用。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9月8日
倒车时不慎将儿子撞成多处骨折,保险公司拒赔被起诉 李先生倒车时不慎将儿子撞成多处骨折,负全责的他随后起诉保险公司索赔,结果遭拒。记者昨天获悉,李先生已向顺义法院起诉。
李先生诉称,去年6月4日早7时许,他7岁的儿子小李由东向西步行,恰逢他驾驶大货车由北向南倒车,造成车辆的后轮与小李身体接触,致使小李严重受伤。交通支队做出了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他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先生说,事发后,为救治儿子,他支付了所有的住院及护理等相关费用,孩子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因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他起诉各项损失共计9.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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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2013年4月10日
同样的保险公司,一年保费为什么差距那么大 刘先生去年6月投保了某车险公司的车辆保险,今年5月份投保车辆出过一次意外,车前面的挡风玻璃被撞破,刘先生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付。
今年6月份续保时听人说只要出过一次险次年续保就不能优惠。王先生觉得困惑,不知道到底自己能不能享受车辆保险优惠。
除了了解到车辆保险的相关优惠是同什么有关之外,车主在投保商业险的时候可以选择更好的平台进行投保,那样就可以享受到一些车辆保险优惠。像现在很多车险公司都推出了新渠道车险营销,主要包括网销车险和电话销售车险。车主如果投保新渠道车险的话,可以享受一些...
查看全文>> 10月1日起:未缴“交强险”处两倍罚款
交警将上路执法,不带保险凭证将被拖车
记者昨天从市交警局获悉,从10月1日起,没有投“交强险”的车辆,交警将依法处以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险额应缴纳强制保险额的两倍罚款;如果没随车携带保险标志,将面临被扣车及100元罚款。
据介绍,“交强险”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有3个月缓冲期;10月1日起,没有保单或保险标志的车就要被查扣。
专家解释说,如果7月前已投保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在有效期内,车主可继续使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无需再买“交强险...
查看全文>> 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本车车上人员的受伤,由表及里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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