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完保险出车祸 理赔遭拒
“当日投保交强险,保单次日零时起生效”,这是保险业延续了多年的行业惯例。因此,当事人投保当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通常以事故不在保险期间为由拒赔。
不过在日前,这个保险行业的“潜规则”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回原形。该院判定“次日零时生效”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向当地保险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废除保险合同中“自次日零时起生效”这一个显然缺乏法律依据的格式条款,并修改相关条款,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南通市中院的判决结果和司法建议,让在保险业施行多年的“次日零时生效”格式面临挑战,引发业界的强烈关注。
买完保险出车祸 理赔遭拒
最近,一则发生在南通的新闻引发保险行业的强烈关注。2009年6月29日8时,江苏南通市民徐育恒为其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于当日8时6分向他签发了“交强险”保险单正本一份,保险期限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至2010年6月29日24时。
当天买完保险后,徐育恒骑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致对方伤残。经双方调解及交管部门认定,徐育恒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伤者12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随后,徐育恒来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合同的生效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零时起,事故发生时合同还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徐育恒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过法院的两次判决,南通市中院近日宣布了终审结果,判定保险公司败诉,需赔偿投保人徐育恒11万元人民币。终审法院表示,保险期限从投保后的次日起算是保险公司的习惯操作方式,但该惯例无法律依据,关于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的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协议时未进行协商约定,将生效时间推迟显然也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和告知,法院判定该格式条款属无效。
行业惯例对车主不具有约束力
虽然“次日零时生效”这一规定在保险行业已经存在了多年,但对于这样的“潜规则”,法律界人士却并不买账。
南通市中院的判案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交强险是国家针对机动车出台的专门性强制保险,目的是为了给所有车主提供被保障的权利,具有非常强烈而明显的社会公益性和法定性。而保险合同中通常设定的保险期限是自投保后次日零时起计算的模式,已形成行业惯例。但从法律上来说,这样的规定并无法律依据,且会置投保人于投保交强险后至保险期限开始这一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保障的不利境地,不能彻底实现交强险及时、有效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及维护交通安全的功能和作用,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规避了保险责任,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保险初衷。
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也表示,从合同本身来说,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都因就有关注意事项进行沟通协商,需要特别说明的还需在双方签字确认前提前告知。根据《交强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限作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字确认,该条款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操作方式来看,虽然在保单上直接打印保险期限条款是保险公司惯例,但保险公司通常在车主签订协议前都未明确告知投保人保险日期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条款,因此该条款对车主来说不应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