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款总则和定义
交强险对于很多有车一族并不陌生,但是对于很多车主交强险条款的了解并不十分透彻。交强险条款内容有哪些细则?本文就来对交强险条款内容细则做下详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条款的第一要点是条款的制定总则和定义。交强险的相关条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几部与交通、保险、机车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其中有被保险人,受害人,责任限额,抢救费用等比较重要的定义需要我们去了解。
交强险条款的第二要点是保险责任赔偿的具体赔偿范围。如事故在有责任与无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三房分别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以及其中涉及的医疗费用,伤残费用具体包括哪些方面等。
交强险条款的第三要点是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而对第三方造成伤害的,保险人进行限额垫付与追偿。不过对于驾驶人为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酒驾,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事故等方面产生的所谓驾驶人无责任情况,保险方不予以垫付与追偿。
交强险条款的第四要点是保险方的责任免除情况。也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发生,被保险人除人身伤害以外的损失,被保险人因车辆事故造成的其他方面的见解损失,因交通事故打官司产生的诉讼费等几个方面的损失,保险方可以责任免除,不予以这几个类型的赔偿。
交强险条款总则和定义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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