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伪造证明索赔遭保险公司拒赔

 所属分类:天津市车险   2013-8-27 9:54:23    加入收藏

一公司所属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后发生事故,由于当地交通部分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这家公司便自己出了一份证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在遭到拒赔后该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创成兴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的沃尔沃牵引车于 2005年6月18日上午行驶至山西省汾阳市薛公岭二道弯路段时,因路面不平车辆向右侧翻,造成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随即向汾阳交警大队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认为,此次事故属单方责任不必通过交警处理,无须交警队出示事故证明即可获得赔付。

   事后北京创成兴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赔付时,保险公司要求出示交警大队的事故证明。但交警队认为事隔太久,肇事车辆和司机当时未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故拒绝出示证明。随即该公司便自己出具一份证明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以其证明是伪造为由拒绝赔付。

   原告认为,由于当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称此次事故是单方事故不需要交警大队处理,所以原告才没有开具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但事后理赔时,保险公司又索要这份证明,没有证明就不能赔付,原告才开具了一份假证明用来证明此次事故。保险公司却以此为由拒绝赔付。原告认为此次事故并非虚构,车辆也已投保,并按期交纳了保费,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是否有责任认定书不是拒赔理由,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永安保险公司依据以上两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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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给车主提供方便,以便揽到更多维修业务,双流某汽车修配厂老板罗某夫妇,竟然相继伪造双流5家派出所车损证明材料,去保险公司代车主办理车损理赔手续。其伪造材料最终被保险公司识破,罗某夫妻俩不仅双双落入法网,为他制作虚假证明材料的复印店老板和小工也被殃及。近日,双流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批捕罗某;其妻钟某以及复印店老板、小工则被取保候审。

   后悔“帮忙” 复印店老板说他害了小工

   面对“登门造访”的民警,罗某已吓得六神无主,并很快交代了夫妻俩伪造派出公文材料事实。原来,罗某和妻子钟某经营这家汽车修配厂,此前生意并不景气,为了承揽到更多业务,夫妻俩决定开展一项免费业务:凡是他修配厂的常客,一旦出现交通事故需要理赔时,将代车主向保险公司理赔。自从开展这项业务后,罗某的修配厂生意果然好了不少,但也不得不向车主兑现这项业务。罗某了解到,车损理赔要车主本人去保险公司申请,外人代为理赔时,必须出具车主户口所在派出所证明材料。要分别拿到这些车主户口所在派出所证明材料,无疑耗用大量工作。“怎样才能轻易拿到这些材料?”罗某一番苦思冥想后,最终来了“灵感”。

   今年3月16日,罗某让妻子去附近某复印店,让复印店小工陈某按照他提前设计的格式,伪造5所派出所的车损证明材料。然后,钟某又让陈某在每份材料上,一一设计各派出所公章。由于陈某运用电脑技术水平有限,怎么也无法设计好公章圈沿部分。为弥补这一缺陷,罗某便用自家修配厂公章,为5分证明材料补上圈沿。本以为各车主提供的车损情况属实,保险公司就不会注意到他伪造材料上的细枝末节,熟料还是被人识破了。

2013年10月9日

对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官方网站的介绍
    太平洋保险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是在1991年5月13日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保险集团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77亿元。公司投资设立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太平洋(香港)有限公司等海外机构,还投资了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公司。   太平洋保险公司官方网站(www.cpic.com.cn)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保险)是在1991年5月13日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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