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买了全险 出险为何只赔3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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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8 13: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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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一起车祸,车主张先生光修车就花了6万多元,所幸他买的是“全险”。然而当张先生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遇了难题——他在事故中只负次要责任,保险公司不全赔,而是只赔30%的损失。
昨天,张先生与保险公司法庭相见,质疑“无责不赔”的规定。
“无责不赔”条款令车主不服
今年1月24日,张先生一家开着自家的斯巴鲁“森林人”去呈贡度周末,当车行至呈贡县前新路云南大学新校区附近时,一辆马自达轿车突然从右侧辅道上窜出,向左转弯掉头,张先生避让不及,两车相撞。交警调查发现,马自达轿车司机杨某系无证驾驶,且左转掉头妨碍了正常通行,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先生途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承担次要责任。
这起车祸让张先生一共花了9万多元。而杨某在医院里只住了几天就跑了。张先生到保险公司理赔,可保险公司告知张先生只能得到30%的赔偿,剩余的70%,张先生得自己去找肇事司机杨某赔。
“保险公司说,如果事故中我负全责,保险公司可以全赔,如果我没有责任,不管损失多大,保险公司一分钱都不赔。这是什么奇怪的规定?霸王条款!”今年7月,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该“怪异”理赔条款违反《保险法》,属于无效。他请求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以及迟延理赔的滞纳金,共70347元。
“这起案件揭开了保险行业两大坑害消费者的潜规则,第一是‘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第二是推卸‘代位追偿’的法定义务。”张先生的代理律师张宏雷认为:保险公司通过车险合同“陷阱”格式条款,刻意扩大免赔范围,剥夺了投保人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 “无责不赔”的规定,明显在免除自己的义务,加重了被保险人的义务。而且,这一规定会产生反面作用,促使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引发道德风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条款应属无效。
“在此案中,保险公司以‘无责不赔’为由,将追偿的义务转嫁给被保险人,并迟迟不予赔偿,违反了《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张宏雷表示。
保险公司称“按责赔付”是行规
昨天的庭审中,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首次对此事作出回应。律师表示,保险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张先生签了字,就说明他接受了这一条款。保险条款第15条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张先生承担次要责任,所以按约定保险公司只能按30%事故责任赔偿。
对于被指“霸王条款”的第15条,代理律师解释说,这一条款并非保险公司单方制订,是保险行业协会制订,且经过保监局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目前整个保险行业都是根据这一规定赔偿。公司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并无不当。“本案也不适用新的保险法,2009年10月新保险法才生效,而保险合同是在此之前签订的,不能用明天的法律来规范今天的行为。”
对于“推卸追偿责任”的问题,代理人表示:对于明确不该赔的部分,如果保险公司赔了,那算是赠与行为,无法获得追偿权。就此案来说,保险合同明确规定公司只应赔30%,如果公司全赔了,那么对于多出的70%,保险公司是无法获得追偿权的,所以那70%只能由车主自己去向对方索赔。
针对“无责不赔”规定将引发道德风险的问题,代理律师认为“不可能”。“如果司机仅仅为了多获得保险金,就把自己的责任主动‘升级’,那么他将可能触及刑律,那他就会付出更大的代价。这在现实生活中是没有可能性的。”
现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昨天,张先生与保险公司法庭相见,质疑“无责不赔”的规定。
“无责不赔”条款令车主不服
今年1月24日,张先生一家开着自家的斯巴鲁“森林人”去呈贡度周末,当车行至呈贡县前新路云南大学新校区附近时,一辆马自达轿车突然从右侧辅道上窜出,向左转弯掉头,张先生避让不及,两车相撞。交警调查发现,马自达轿车司机杨某系无证驾驶,且左转掉头妨碍了正常通行,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先生途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承担次要责任。
这起车祸让张先生一共花了9万多元。而杨某在医院里只住了几天就跑了。张先生到保险公司理赔,可保险公司告知张先生只能得到30%的赔偿,剩余的70%,张先生得自己去找肇事司机杨某赔。
“保险公司说,如果事故中我负全责,保险公司可以全赔,如果我没有责任,不管损失多大,保险公司一分钱都不赔。这是什么奇怪的规定?霸王条款!”今年7月,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该“怪异”理赔条款违反《保险法》,属于无效。他请求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以及迟延理赔的滞纳金,共70347元。
“这起案件揭开了保险行业两大坑害消费者的潜规则,第一是‘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第二是推卸‘代位追偿’的法定义务。”张先生的代理律师张宏雷认为:保险公司通过车险合同“陷阱”格式条款,刻意扩大免赔范围,剥夺了投保人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 “无责不赔”的规定,明显在免除自己的义务,加重了被保险人的义务。而且,这一规定会产生反面作用,促使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引发道德风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条款应属无效。
“在此案中,保险公司以‘无责不赔’为由,将追偿的义务转嫁给被保险人,并迟迟不予赔偿,违反了《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张宏雷表示。
保险公司称“按责赔付”是行规
昨天的庭审中,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首次对此事作出回应。律师表示,保险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张先生签了字,就说明他接受了这一条款。保险条款第15条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张先生承担次要责任,所以按约定保险公司只能按30%事故责任赔偿。
对于被指“霸王条款”的第15条,代理律师解释说,这一条款并非保险公司单方制订,是保险行业协会制订,且经过保监局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目前整个保险行业都是根据这一规定赔偿。公司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并无不当。“本案也不适用新的保险法,2009年10月新保险法才生效,而保险合同是在此之前签订的,不能用明天的法律来规范今天的行为。”
对于“推卸追偿责任”的问题,代理人表示:对于明确不该赔的部分,如果保险公司赔了,那算是赠与行为,无法获得追偿权。就此案来说,保险合同明确规定公司只应赔30%,如果公司全赔了,那么对于多出的70%,保险公司是无法获得追偿权的,所以那70%只能由车主自己去向对方索赔。
针对“无责不赔”规定将引发道德风险的问题,代理律师认为“不可能”。“如果司机仅仅为了多获得保险金,就把自己的责任主动‘升级’,那么他将可能触及刑律,那他就会付出更大的代价。这在现实生活中是没有可能性的。”
现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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