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保险未过户 出险车险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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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9 10: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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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的柯先生买了辆进口奔驰车,谁知发生事故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以保单上的被保险人非柯先生为由,拒绝理赔。为讨个说法,近日,柯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前年12月12日,宁波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为其自有的梅赛德斯-奔驰3489CC轿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用并出具了保单。去年7月16日,柯先生向“宁波之星”公司买了此车,并办理了机动车转移登记,但没有变更保险合同。
去年9月21日,柯先生的奔驰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他立即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经交警认定,柯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几天后,保险公司开具了《机动车保险快捷案件处理单》和《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简易确认书》,并相继确定因事故而维修工时费为1800元,奔驰车零部件更换费用为15220元。谁知,柯先生修完车持所有材料去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保单中的被保险人系宁波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而非柯先生为由拒赔。
庭审中,柯先生认为,根据车辆保险单、机动车保险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转移登记信息等可以看出,事故车辆与保险合同的车辆是同一辆奔驰车。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也履行了事故勘查、定损估价等程序,应负理赔责任。
而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奔驰车出事故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宁波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柯先生并非合同的当事人,没有诉权。保险公司对转让后的该奔驰车有拒绝承保的权利,不具有负责赔偿的义务。
经过北仑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和解,保险公司同意支付柯先生1万元保险理赔款。
前年12月12日,宁波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为其自有的梅赛德斯-奔驰3489CC轿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用并出具了保单。去年7月16日,柯先生向“宁波之星”公司买了此车,并办理了机动车转移登记,但没有变更保险合同。
去年9月21日,柯先生的奔驰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他立即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经交警认定,柯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几天后,保险公司开具了《机动车保险快捷案件处理单》和《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简易确认书》,并相继确定因事故而维修工时费为1800元,奔驰车零部件更换费用为15220元。谁知,柯先生修完车持所有材料去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保单中的被保险人系宁波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而非柯先生为由拒赔。
庭审中,柯先生认为,根据车辆保险单、机动车保险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转移登记信息等可以看出,事故车辆与保险合同的车辆是同一辆奔驰车。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也履行了事故勘查、定损估价等程序,应负理赔责任。
而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奔驰车出事故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宁波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柯先生并非合同的当事人,没有诉权。保险公司对转让后的该奔驰车有拒绝承保的权利,不具有负责赔偿的义务。
经过北仑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和解,保险公司同意支付柯先生1万元保险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