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的行为遭到处罚
4月2日,安徽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舒城营销服务部因存在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的行为遭到处罚。
安徽保监局在处罚通知中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舒城营销服务部于2010年1月期间,存在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罚款7万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安徽保监局在处罚通知中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舒城营销服务部于2010年1月期间,存在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罚款7万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