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分期付款购车出险须银行委托授权
所属分类:
2013-9-1 15:08:29
加入收藏
案例回放
分期付款购车出险须银行委托授权
程小丽2009年7月9日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辆丰田凯美瑞,并投保机动车辆保险。2009年10月5日,投保人的车辆在江苏省泗阳县王集镇发生交通事故受损,车辆修复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合同注明第一受益人为银行为由,要求投保人取得银行委托授权材料后方可领款。对此,程小丽表示不解,作为被保险人,为什么不能直接领取保险赔偿金呢?
专家解读
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丰田凯美瑞,与银行结成借贷合同关系,所购车辆为抵押物,贷款银行为该车抵押权人。
物上代位性是抵押权的基本属性之一,是指抵押权的权利内容非为抵押物使用价值,而是其交换价值。因此,抵押物虽然改变其原有形态或性质,但只要还维持交换价值,抵押物的变形物或代表物在实质上就仍是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效力就仍能及于该变形物或代表物上。
德国、瑞士民法将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归结为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法定债权质,抵押权之物上代位性,主要以抵押所有人取得之抵押物的保险金为代位物。德国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抵押权的标的物为土地所有人或自主占有人的利益提交保险时,抵押权扩及于对保险人的债权。第1128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提交保险者,在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将发生的损害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自受领通知之时起经过一个月时间,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其效力及于抵押权人。《瑞士民法典》第822条规定:到期的保险金额,经全体不动产担保权人同意,交付于被保险的土地的所有人。我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因此,无论保险合同有未注明保险标的为抵押物,抵押权人仍可对该保险标的所产生的保险金行使抵押权。
程小丽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已注明“第一受益人为银行”,保险金是银行在设立抵押权时可预期的利益,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法律事实状态已经了解,其对支付保险金具有谨慎注意义务。即在抵押权未消灭的状态下,保险人即使已向抵押人(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亦不能免除其应向抵押权人所承担的合同责任,除非保险人能够举证抵押权人放弃权利。因此,本案中,除非程小丽出具债务清偿文件,保险公司以“合同注明第一受益人为银行”为由,要求程小丽提供银行委托授权材料方可领款,并无不当。
分期付款购车出险须银行委托授权
程小丽2009年7月9日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辆丰田凯美瑞,并投保机动车辆保险。2009年10月5日,投保人的车辆在江苏省泗阳县王集镇发生交通事故受损,车辆修复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合同注明第一受益人为银行为由,要求投保人取得银行委托授权材料后方可领款。对此,程小丽表示不解,作为被保险人,为什么不能直接领取保险赔偿金呢?
专家解读
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丰田凯美瑞,与银行结成借贷合同关系,所购车辆为抵押物,贷款银行为该车抵押权人。
物上代位性是抵押权的基本属性之一,是指抵押权的权利内容非为抵押物使用价值,而是其交换价值。因此,抵押物虽然改变其原有形态或性质,但只要还维持交换价值,抵押物的变形物或代表物在实质上就仍是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效力就仍能及于该变形物或代表物上。
德国、瑞士民法将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归结为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法定债权质,抵押权之物上代位性,主要以抵押所有人取得之抵押物的保险金为代位物。德国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抵押权的标的物为土地所有人或自主占有人的利益提交保险时,抵押权扩及于对保险人的债权。第1128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提交保险者,在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将发生的损害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自受领通知之时起经过一个月时间,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其效力及于抵押权人。《瑞士民法典》第822条规定:到期的保险金额,经全体不动产担保权人同意,交付于被保险的土地的所有人。我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因此,无论保险合同有未注明保险标的为抵押物,抵押权人仍可对该保险标的所产生的保险金行使抵押权。
程小丽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已注明“第一受益人为银行”,保险金是银行在设立抵押权时可预期的利益,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法律事实状态已经了解,其对支付保险金具有谨慎注意义务。即在抵押权未消灭的状态下,保险人即使已向抵押人(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亦不能免除其应向抵押权人所承担的合同责任,除非保险人能够举证抵押权人放弃权利。因此,本案中,除非程小丽出具债务清偿文件,保险公司以“合同注明第一受益人为银行”为由,要求程小丽提供银行委托授权材料方可领款,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