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直系亲属 “三责险”不赔
私家车主在投保车辆保险时,大部分人会选择投保包括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都在内的“全险”。但实际生活当中,还是会有不少“除外责任”的情况发生,容易引发理赔上的纠纷。为此,车主最好还是仔细研读一下保险条款,以免陷入理赔误区。
年底到了,不少人的车子要续保,买新车的人也越来越多,于是保险公司推销车险的电话也多了起来。车险这桩事,保费低点、服务好点,是车主们最喜欢的。不过,另一方面,车主们别以为买好车险就万事大吉了,对于哪些情况可能引起纠纷或者拒赔的,还得事先看清条款,做到心里先有个数。
没有合法牌照不赔
2009年牛年春节前几天,陈女士买了一辆新车,当时,由于临近春节,她就没去办理上户手续,也没时间办理临时牌照,就向4S店的销售人员要了张早已过期、已经作废的临时牌照,然后委托4S店的人员去办理车险事宜。谁知,5天后,陈女士在小区里和别人的车辆发生了碰撞,对方的车子有一点损伤。因为是2000元以下的小案子,陈女士和对方车主就没有叫警察,直接由小区物业开立了证明,然后到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去报案和申请理赔。
令陈女士没有想到的是,虽然她的保险已经在拿到车子后的第二天零时就生效了,但因为她报给保险公司的临时牌照号,被查出已经过期,属于无效的行驶证件,因此不能赔付。
原来,机动车必须在交管部门登记注册,拥有合法牌证方可上路行驶。购置了新车的车主,在车照尚未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凭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许可上路。但此次事故中,陈女士的车的临时牌照是已经早就过期的,因此她的车子不具备合法上路的条件。实际上,在机动车保险条款中也有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车险生效前发生事故不赔
再来看一个新车投保的典型案例。
2009年5月28日上午,蒋先生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当日下午支付了25.73万元。其中包括了由代办投保车险手续的费用,在获得临时移动证后于当日将车提走。当时,销售人员已经告诉姜先生,他的保费将在当天下午5点,和其他车主的保费一起集中支付到保险公司,然后他的车险将于第二天凌晨,也就是5月29日零时开始生效。
不巧,28日下午一点,蒋先生带着自己的爱人,兴匆匆地驾驶了自己心爱的新车到处转,还开到了内环以内的永兴路上,谁知却与他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受伤产生住院医药费2.4万余元。 经交管部门认定,蒋先生负全部责任。由于发生事故时,蒋先生的保单尚未生效,而且当时保费也还未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而蒋先生认为,是因销售公司代投保不及时导致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理赔,造成了损失,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销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2.4万元。
后来,法院判定,蒋先生在已知保险还未生效,仍然驾驶刚购买的新车至临时移动证禁止的区域内(根据规定,上海地区的临时移动证在规定的7:00~20:00时间段内,不能进内环线,也不能上高架进隧道等),并发生交通事故,自身存在过错,因此保险公司和汽车销售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也要提醒消费者,在委托4S店办理车险的时候,应该明确自己的保险要在哪一天生效。如果4S店表示无法确认生效时间,消费者最好还是自己去保险公司办理,或通过保险公司的电话销售渠道,让保险公司人员带着移动POS机过来,刷卡或现金付费后 ,车险即可生效。
宠物遭遇车祸不赔
一天傍晚5点多,沈阳的张先生带着一条松狮犬走斑马线横穿马路,一辆轿车从北向南驶来,躲闪不及,把小狗卷入车轮下。眼看爱犬被撞伤,张先生急忙拦住肇事轿车,与车主理论。车主见状,忙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张先生也打110报了警。保险公司和民警、交警都到了现场。半个小时后,松狮犬死亡。张先生表示:“这狗是我花1100元买的,和狗处出了感情,你咋地也得赔我3000元。”
对此,轿车车主也觉得窝囊:“我在国家二级马路上正常开车,又没超速,谁能想到你家狗突然跑过来?连交警都认为撞狗不属于交通事故。我没过错,凭啥让我赔钱?再说,即使要赔钱,我的车上了保险,也应该由保险公司赔。”
双方各执己见,最后把官司打到当地区人民法院。狗主人还把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提出索赔3000元的诉讼请求。在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虽然车主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但该险种是在一定限额内承担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此案车狗相撞已被交警确定为不属于交通事故,狗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因此保险公司没有理赔义务。
法院审理还认为,《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公民携犬出户的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而张先生的狗没办狗证,在过马路时不是携犬出户的规定时间,也没有束犬链由人牵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隐患。小狗被撞死,车主无过错,责任完全在狗主人。其3000元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此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在车险理赔范围内,保险公司也没有赔偿责任。法院遂做出判决:驳回狗主人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不当移动很可能不赔
一天,梁先生在上班途中撞到了马路中间的绿化带上,致使车辆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他马上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然后就将车开离了主干道一边恢复交通。
事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查勘现场后,发现梁先生的车辆底盘受损,而由于梁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又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损失属于“扩大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保险公司只负责底盘受损等损失。
不久前,吴先生也遭遇了恼人的“拒赔”。那天,他在开车时,为躲避对面一辆疾驰过来的车辆,慌忙之中将车开进了路边由于前几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车子熄火了,吴先生觉得无大碍就再次启动车辆,但走不了多远,就因发动机进水导致车辆再次熄火。
吴先生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却遭到了拒赔,理由是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免责。”
保险公司解释说,只要不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在水中启动了车,即使当时车能够行驶,但由于启动时水进入了缸体,就容易造成严重损坏。因此,吴先生的车辆损失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专业人士提醒说,一般情况下,车辆扩大损失保险是“除外责任”。保险条款通常规定,车辆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如上述的梁先生、吴先生在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拨打救援电话或及时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等待拖车,或者在车辆能推动的情况下,先把车推到路边,而不是重新启动发动机去移动,然后等待保险公司查勘现场。
撞死直系亲属“三责险”不赔
2008年7月,在杭州做水果批发生意的一位马先生,驾车不慎撞上了一辆手推车,当时其19个月大的 女儿正坐在手推车上,最终不幸身亡。交警认定马先生启动车辆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周边路况,需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如此不幸之事,马先生悲痛不已。可接下来 的事情,更让他感到伤心。原来,他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以“撞死亲人不能获赔”为由,拒绝了马先生关于其女儿的死亡赔偿要求。
类似的“驾车撞死亲人”的案例虽然不常见,但却已经多次见诸于报端。印象比较深刻的有几年前南京一男子在车库倒车时撞死妻子,还有今年初上海一对夫妻在上新车牌牌时,妻子在后面指挥,不幸被丈夫的车子撞死。
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由于条款中通常明确注明一条:“造成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此发生这样的惨剧后,通常很难拿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不过,在交强险中,对于人员伤亡,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常用的“第三者”表述为了“受害人”。因此,只要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只要不是驾驶员和已经投保的“车上人员”,即便和驾驶员有亲属关系,按照交强险条款表述,仍然是可以获得赔偿的。只是额度比较低,交强险的人员伤亡(包括精神损失费)最高只有5万元.
2013年7月27日
外资险企会带来怎样不同的服务理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