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险需要注意的11个问题

 所属分类:  2013-9-1 15:51:40    加入收藏

11月30日,蒙城县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9死8伤的惨剧。据悉,8名伤者经治疗生命体征都比较稳定,故事善后工作已经展开,死伤者家属均已赶到蒙城。山东枣庄客运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公司已经为车内每名乘客办理了20万元的意外险。事发原因经警方初步判断应有一方有过错。针对此类案件,交强险如何赔付?费率如何计算?
11月30日中午11时40分左右,省道203线蒙城段50公里+150米处,一辆山东牌照“金龙”客车与一辆拖拉机相撞,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客车上9名乘客死亡,8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蒙城县紧急启动应急预案,全力抢救伤员。至12时20分左右,8名伤员被送往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其余乘客也得到妥善安置。亳州市已要求有关方面尽快妥善处理此事,做好伤亡乘客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并快速调查事故原因。当日下午16时,蒙城县已成立9个临时调查组,负责与9位遇难者家属对口联系,进行善后。

  经查,客车为山东枣庄薛城客运公司所有,由山东枣庄开往安徽淮南,核定35座,实际载客33人,其中包括驾驶员1人、售票员1人。拖拉机车主为蒙城漆园镇城北村人。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蒙城车祸一方有错 车内乘客均有20万意外险

  11月30日,蒙城县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9死8伤的惨剧。记者昨天获悉,8名伤者经治疗生命体征都比较稳定,故事善后工作已经展开,事发原因经警方初步判断应有一方有过错。

  蒙城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胡民中队长昨天说,9名遇难者身份已查明,其中5人为山东乘客,4人为我省乘客。据初步调查:两车在行驶中,有一台车明显占道,即将正面相撞时,两车驾驶员均左打方向,农用车的左后车厢板与客车的中后部发生剧烈刮擦,至于哪辆车占道还要继续核查。目前,省公安厅已调派技术专家对车辆性能进行鉴定。

  据了解,8名伤员含3名重伤员经过急救处理后,生命体征都比较稳定。目前,故事善后工作正在进行,死伤者家属均已赶到蒙城。山东枣庄客运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公司已经为车内每名乘客办理了20万元的意外险。

  蒙城车祸善后处置工作展开

  中安在线讯 蒙城县境内“11.30”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牵动着社会各界的心。目前,事故中8名伤者已经得到有效救治,伤情稳定,相关善后处置工作已全面有序展开。

  事故发生后,蒙城县委、县政府及时成立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11.30”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助、事故调查、事故善后处置接待、综合协调及稳定等组织。同时,明确事故处置接待处,专人集中负责伤亡乘客家属的安抚和接待工作,并在核实伤亡乘客身份及详细住址的基础上,向其所在地政府发出商请函。为做好遇难乘客的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蒙城县还从县直多家单位抽调人员成立若干接待安抚小组,负责遇难乘客家属到蒙城后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并做到组织、人员、宾馆及车辆等逐项落实,同时制定了细致的接待方案。

  据蒙城县政府办副主任锁必武介绍,到12月1日中午12点,事故中9位遇难者家属均已经赶到蒙城,并在各接待安抚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入驻安排好的宾馆和旅社。金融界按照积极主动、贴身服务的原则,积极为他们在蒙城提供各种便利,并积极与遇难乘客家属进行沟通。目前遇难乘客家属情绪较稳定。

  同时,作为伤者的救治医院,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开辟了绿色通道,对8名伤者分别采取了一名医生、一名护士专职治疗和护理的措施,并先期垫付各种治疗和抢救费用。据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徐如堂介绍,目前运送到该院的8名伤员,其中3人伤情较重, 5人是轻伤。3名伤情较重的伤员经过手术急救处理后,目前生命体征都比较稳定。

  同时,事故车辆所在地枣庄市薛城区交通、交警等部门以及车辆所在公司、保险公司人员已经陆续抵达蒙城。目前,事故原因和责任划分正在调查、认定中,善后工作已经展开。亳州市委、政府和蒙城县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先后赶到医院看望和安抚伤者。

专家来教你车祸如何理赔

  调查发现,车主最关心的问题集中在险种选择、理赔程序以及投保方式的选择上,现在将专家意见建议整理如下。

  问题一:如果在偏远地方出险后无法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该怎么做?

  保险公司规定48小时内报案,如无法及时报案,最好及时保留现场证据。

  问题二:如果车祸中涉及第三方人员受伤,保险代理公司是否能代办理赔。

  当车辆出险涉及第三方人员受伤时, 涉及车祸事故责任鉴定,而且受伤人员的赔付金额的鉴定过程相当复杂,所以保险代理公司无法全程代办理赔,只能提供必要的协助,出险人必须全程参与事故处理。

  问题三:车辆遇险,如不涉及人伤,那么该按什么程序来处理?

  步骤1:找出随身携带的保险卡,按保险卡上的报案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有路损(物损)或人伤、或较严重车辆损坏时,或车险双车或多车事故,都应报交警,否则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步骤2:车辆遇险报案后,保险公司接案人员会告之客户是否需要定损员出现场,如需出现场,则不能破坏现场和擅自将车移走;某些特殊情况,车主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并进行多方位拍照后,或不需出现场的,可以通知施救单位将车移走;如车辆被扣交警队,则需进行路损或其它损失赔偿,解决完其它事宜,拿到交警放行条后方可通知施救单位拖车。

  步骤3: 在解决完其它相关事项后,车主就应寻找一个可靠的维修单位修车,建议选择有品牌和知誉度的维修企业。另外,车主在去维修单位时,最好带上保单正本。

  步骤4:车辆修复完毕后,车主应进行试车检验;再有就是检查关键部位的零件是否按定损换件要求进行了更换;最后要求承修单位出具质量保修卡。

  问题四:保险公司可以指定的维修点吗?在一些与保险公司有合作的维修站进行车辆维修有什么好处?

  保险公司不能指定维修站,但是很多保险公司有建议客户选择的维修站。保险公司对于一些信誉好的维修站授予了一定金额内的定损理赔权利,出险车主到这些维修站维修可以由其代理理赔。

交强险及其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008版(新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仍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交强险理赔程序

  一、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单。在此特别提醒大家,现在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小卡已不在作为理赔凭证。

  二、出险及时报案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事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时需要提供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等基本情况。

  三、临时牌照车辆一般只办理了短期交强保险,且有规定路线和时间,在规定以外的路线和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四、车辆异地出险时,及时报保险公司,由出险地定损人员进行代查勘定损。赔付费用一般按出险地的行业标准估价,若有局部损坏回到投保地才发现的,这部分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可补定损赔偿。

  五、被保险人如果要委托修理厂办理赔,或将事故赔偿费直接划给修理厂的,应亲自签订授权委托书,并报保险公司备案。每次修理时,与修理厂签订质量合同,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车险

  买车的人越来越多,可是熟悉新车手续的人却不多,面对名目繁多的险种,保费不同的保险公司,究竟应该如何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车险产品呢?

  交强险必须购买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从2008年8开始,所有的新车和保险到期的车辆续保必须购买车辆交强险。以六坐以下为例:其中私家车保费为950元,企业非营业汽车1000元,机关非营业汽车950元,营业出租租赁1800元。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销售发票进行判断。

  由于新车大多对应的驾驶员是新手,出险率比较高,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提供给新车很大折扣。但对于从事医生、记者、银行员工、公务员等职业的特定工作人员,保险公司认为他们的出险率会低于普通的购车人,所以也会有一定的优惠,折扣都在8折以下。

  新车险种应“求全”

  除了国家强制规定购买的交强险,新车主还需购买一些必要的商业险种,其中包括车损险、三责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

  以价格为15万元的车辆为例,人保的车损险为2956元,三责险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5万、10万、15万、20万等不同保额。三责险根据车型的不同,保金也不尽相同,最常见的6座以下乘用车,保额5万的,保费通常为800元左右;保额10万的,保费1100元左右;保额15万的,保费1200元左右。盗抢险也是根据投保车辆的价格来进行换算,价格15万的车保费为900元左右。此外您购买的新车在吸引路人眼球的同时,也吸引了盗贼的注意力,因此建议投保盗抢险,当然如果汽车停放地点的保安措施良好,您认为安全可靠,也可以考虑不投保。车上人员险多按照每辆车5个人计算,保额分别为5000元和10000元两种,保费分别为100元、200元左右。

  附加险种酌情买

  车主还可以根据自己汽车的实际状况与使用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附加险。这些险种包括:单独玻璃破碎险、划痕险、不计免赔险等。如果您的爱车经常出入交通混乱的市场等地,容易刮蹭爱车漆面,您就可以考虑买一份划痕险。如果爱车不得不停放在建筑工地旁的停车场,时常有飞来的小石块,您的挡风玻璃又价值不菲,那就建议您单独投保一份玻璃破碎险,以避免经济损失。此外,夏天天气热,汽车容易产生自燃,您在经济条件充裕的情况下也可以购买自燃险,做到有备无患。

  要提醒大家的是,新车新手难免磕磕碰碰,发生事故的频率也相对较高,因此,保险专家建议车主,如果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新车,按要求您必须购置全险;如果您采用全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新车,您本人又是一名新手,为了减少损失,可以考虑购买除自燃损失险外的所有投保内容。

  保险公司要细选

  在确定了应该选择的险种以及可以获得的优惠以后,我们在购买车险的过程中应该如何选择保险公司,购买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业内人士建议,如果您的车是新车,而且车价相对较高,可选择大公司的车险。因为越高档的车,修理费用也相应越高,一旦出现事故,可能承受的经济压力也就越大,而大公司的赔付额度相对会高一些,定点维修厂的级别也比较高。

  但从支付的保费来看,一般而言,相同的车型和险种,大公司的保费要比小公司高。如果您的车是旧车,或者车价不高,修理费用也不会很高昂,并且您的驾驶技术又比较成熟,选择小公司比较划算。

  另外,专家提醒投保人,如果您的车经常出外跑长途,那么应该尽量选择比较大的保险公司来投保,因为这样的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公司,遇到麻烦可即时在当地办理定损、理赔等。此外,专家提示,车主投保车险不能只重价格,应该结合自己用车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比如是否经常跑长途、是否指定专人驾驶等,综合出险时所需要的服务等。

投保车险需要注意的11个问题

  一、不要重复投保

  有些投保人自以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偿。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二、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三、保险要保全

  有些车主为了节省保费,想少保几种险,或者只保车损险,不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只保主险,不保附加险等。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车辆真的出事,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它一些损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赔偿。

  四、及时续保

  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保,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车辆就在这几天出了事故,岂不是悔之晚矣。

  五、要认真审阅保险单证

  当你接到保险单证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看看单据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刷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省(市、自治区)销售"的字样,如果没有可拒绝签单。

  六、注意审核代理人真伪

  投保时要选择国家批准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投保,而不能只图省事随便找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投保,更不能被所谓的"高返还"所引诱,只求小利而上假代理人的当。

  七、核对保单

  办理完保险手续拿到保单正本后,要及时核对保单上所列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等,如有错漏,要立即提出更正。

  八、随身携带保险卡

  保险卡应随车携带,如果发生事故,要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九、提前续保

  记住保险的截止日期,提前办理续保。

  十、注意莫生"骗赔"伎俩

  有极少数人,总想把保险当成发财的捷径,如有的先出险后投保,有的人为地制造出险事故,有的伪造、涂改、添加修车、医疗等发票和证明,这些都属于骗赔的范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因此各位车主在这些问题上,千万不要耍小"聪明"。

  十一、车险中对第三方的界定,应排除家人在外。

  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汽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不算在第三方范围内的。汽车保险条款规定是为了防范被保险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对家庭成员进行故意伤害。

 交强险赔偿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摘录)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金融界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11日

划痕险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由车主(即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而定的,一般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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