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黑活投保车辆遭抢 保险能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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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5 10: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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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一般车主一样上了保险,但事后却因拉黑活,投保车辆遭抢。保险公司以车改变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偿。
近日,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50800元。
原告:未见保险合同
2010年7月,武先生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房山营销服务部(简称安华保险),为名下的小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险种。
武先生称,2010年10月24日20时许,他驾车在房山区韩村河镇时,车辆被人抢劫。他当即报警,房山公安分局于次日向他出具了立案通知书。同时,他向安华保险报案。但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的规定,拒绝赔偿。
“安华保险连保险合同的书面条款都不向我提供,发生理赔事故后,却以该条款约定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属于严重违约。”武先生称,车辆被抢至今未破,起诉安华保险,赔付车辆盗抢损失50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投保车性质已改变
该案一审时,安华保险称,事发后,公司定损员就与原告武先生取得了联系,但后来向房山公安分局了解案情得知,武先生是以收取车费为目的,允许陌生人搭载,造成车辆被抢。原告的行为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不同意向原告赔偿。
法院:保险责任不能免
一审法院认为,安华保险未向武先生交付保险合同条款,故判令其赔偿投保人保险金50800元。
安华保险不服提出上诉。他们认为,武先生以家庭自用车投保,而实际上是在夜间拉黑活儿,导致车辆被抢。武先生不但未将此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且在一审开庭时隐瞒拉黑活儿的事实,存有欺诈行为。
但武先生认为“即使是黑车,也应当属于行政处罚”。
终审法院认为,安华保险既没给武先生合同,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交代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履行告知义务,其保险责任不能免除,因此依法维持了原判。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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