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黑活投保车辆遭抢 保险能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8-15 10:31:50    加入收藏

像一般车主一样上了保险,但事后却因拉黑活,投保车辆遭抢。保险公司以车改变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偿。

  近日,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50800元。

  原告:未见保险合同

  2010年7月,武先生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房山营销服务部(简称安华保险),为名下的小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险种。

  武先生称,2010年10月24日20时许,他驾车在房山区韩村河镇时,车辆被人抢劫。他当即报警,房山公安分局于次日向他出具了立案通知书。同时,他向安华保险报案。但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的规定,拒绝赔偿。

  “安华保险连保险合同的书面条款都不向我提供,发生理赔事故后,却以该条款约定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属于严重违约。”武先生称,车辆被抢至今未破,起诉安华保险,赔付车辆盗抢损失50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投保车性质已改变

  该案一审时,安华保险称,事发后,公司定损员就与原告武先生取得了联系,但后来向房山公安分局了解案情得知,武先生是以收取车费为目的,允许陌生人搭载,造成车辆被抢。原告的行为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不同意向原告赔偿。

  法院:保险责任不能免

  一审法院认为,安华保险未向武先生交付保险合同条款,故判令其赔偿投保人保险金50800元。

  安华保险不服提出上诉。他们认为,武先生以家庭自用车投保,而实际上是在夜间拉黑活儿,导致车辆被抢。武先生不但未将此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且在一审开庭时隐瞒拉黑活儿的事实,存有欺诈行为。

  但武先生认为“即使是黑车,也应当属于行政处罚”。

  终审法院认为,安华保险既没给武先生合同,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交代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履行告知义务,其保险责任不能免除,因此依法维持了原判。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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