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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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 16: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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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北京顺航达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顺航达公司)的一辆大货车在工地行驶时遭到了高压电击,造成车辆部分损毁,当公司找到投保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永安财险)索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投保企业顺航达公司遂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原告庭审中诉称,2009年2月12日,原告公司的司机驾驶一辆大货车在大兴区狼垡动车组工地操作货车时,翻斗升到空中,在空中临高压线一米左右的距离发生触电,车辆遭高压电击造成轮胎爆胎、左侧轮眉及电瓶罩损坏,原告为维修车辆花费了3万余元。事发后,原告及时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永安财险经过审核,却向原告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原告认为,此次事故属于保险合同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中的“碰撞”范畴,被告应当赔偿。
被告则认为,原告所说的事实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不符。在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约定因“碰撞、倾覆、坠落”造成机动车损失的,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而根据询问笔录,事故车辆与高压线并未发生任何“接触”,不属于“碰撞”,故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
法庭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针对争议焦点,原被告各执一词:原告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碰撞的解释很明确,且并没有明确规定排除无形物体的“接触”在碰撞之外,既然没有排除就应该包括在内,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则称,碰撞是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发生了碰撞痕迹,才会产生碰撞。本案中“电击”不属于“碰撞”范畴,而且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电击的保险责任,因此原告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此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该案件属于小概率事件,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的可能性很大。
有保险界人士表示,投保人需要澄清的一个概念是,保险并不是赔偿投保人的所有损失,保险只赔偿保险合同约定属于赔偿责任的那部分损失。此外,如果法院调解,应该考虑到另一个问题,该出险车辆为运营车辆,汽车轮胎磨损率很高,即使不出现因为电击的车胎爆裂,该车轮胎也应该在不久后更换。
庭审现场
原告庭审中诉称,2009年2月12日,原告公司的司机驾驶一辆大货车在大兴区狼垡动车组工地操作货车时,翻斗升到空中,在空中临高压线一米左右的距离发生触电,车辆遭高压电击造成轮胎爆胎、左侧轮眉及电瓶罩损坏,原告为维修车辆花费了3万余元。事发后,原告及时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永安财险经过审核,却向原告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原告认为,此次事故属于保险合同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中的“碰撞”范畴,被告应当赔偿。
被告则认为,原告所说的事实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不符。在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约定因“碰撞、倾覆、坠落”造成机动车损失的,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而根据询问笔录,事故车辆与高压线并未发生任何“接触”,不属于“碰撞”,故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
法庭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针对争议焦点,原被告各执一词:原告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碰撞的解释很明确,且并没有明确规定排除无形物体的“接触”在碰撞之外,既然没有排除就应该包括在内,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则称,碰撞是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发生了碰撞痕迹,才会产生碰撞。本案中“电击”不属于“碰撞”范畴,而且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电击的保险责任,因此原告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此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该案件属于小概率事件,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的可能性很大。
有保险界人士表示,投保人需要澄清的一个概念是,保险并不是赔偿投保人的所有损失,保险只赔偿保险合同约定属于赔偿责任的那部分损失。此外,如果法院调解,应该考虑到另一个问题,该出险车辆为运营车辆,汽车轮胎磨损率很高,即使不出现因为电击的车胎爆裂,该车轮胎也应该在不久后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