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途中车祸损失大 想出骗赔招数
无锡一家个体运输公司帮客户运货到浙江,在运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致货物受损。在“高人”的提醒下,运输公司通过保险公司里的熟人,为损失货物买保险,索赔100万元。近日,无锡崇安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对个体运输户马某等人进行宣判,被告人马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驾驶员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各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在无锡从事个体运输。今年3月的一天,马某与无锡某石化公司签订合同,帮助公司将化工设备运往浙江省杭州市。当装完货发车后,马某就回家睡觉了。第二天早上,马某突然接到了驾驶员刘某的电话,货车在途经萧山附近一立交桥时发生碰撞事故致使车上分离罐受损。马某与客户取得联系后才得知,该受损设备价值百万元。面对高昂的赔偿金,马某急了,在“高人”指点下,马某很快冷静下来,让驾驶员把车开回无锡,交钱给保险公司的熟人“小菲”,通过她给出事的分离罐投保了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300万元。
过了两天,马某经过挑选、测量高度,在无锡选择了一处高速公路立交桥,由驾驶员刘某驾车伪造了事故现场,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接受保险公司调查时作虚假陈述,并书面向保险公司索赔100万元。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其中有假,可能是骗保,未作理赔,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庭审中,被告人认为,保险公司自身存在过错,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前对保险标的物进行查看,本案投保金额达300万元,且投保时标的物已经受损,如果保险公司进行查看,则本案也不会发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因承运的货物被碰受损,为转嫁赔偿责任而产生骗保的故意,随后才进行投保、骗保,并非是因为发现保险公司的工作疏漏而生骗保之意,保险公司在承保前未查看保险标的物的状况,只是使得被告人的骗保行为未被阻却,得以发展下去。被骗者的轻信并不是被告人得以从轻处罚的理由。被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意欲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办案法官介绍说,近些年车险业务迅速发展,保险公司为简化程序,从方便客户的角度出发,往往与车辆修理单位签有“直赔”协议,或允许中间人代领保险赔款,相当一部分出险客户不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索赔事宜。业内人士介绍,正是由于这种间接索赔方式,为部分不法分子及中间人相互勾结制造假赔案创造了“机会”,人为制造二次事故、扩大保险事故损失或更换配件以次充好等,此类案件屡见不鲜。此外,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于本月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给予了更多保障,也体现了加强监管、提高准入资质等原则。业内人士指出,新《保险法》的实施将有力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淘汰一批实力弱、服务差的保险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