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相撞保险公司就只赔付其中一辆,这样合理吗?

 所属分类:  2013-9-1 17:32:03    加入收藏

“买保险,为的就是以防万一。”前日,的哥朱明喜向本报询问称,仅仅因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两辆的士均属同一家公司,保险公司就只赔付其中一辆,这样合理吗?

  据朱师傅介绍,7日中午1时许,他驾驶“鄂AT0222”的士途经中北路车家岭路口时,与另一辆“鄂AXA459”的士相撞,交警查勘现场后,认定朱应负全责。朱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人保财险派人前来查看了现场,最终认定朱所驾车辆车损共计1595元,对方车损为843元。本来,对方既然无责,其损失应由全责方通过保险赔付。但在理赔时,朱却被告知:只能依据车损险条款赔付“0222”车的车损,而对方的车损不能赔,原因是:两车同属新安客运公司,对方车辆不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对此,朱师傅十分不解。昨日,记者来到新安公司,其安全员曾先生出示了朱师傅所驾的士的保险单。除交强险外,该车还购买了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共7种商业险。“我开了七八年车,本公司两车相撞还是头一回碰上”。他说,这确实是“小概率”事故,但既然发生了,就得弄清赔付的规矩,以免今后再受此困扰。

  人保财险武汉市公司理赔中心负责人解释说,不论是交强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赔付对象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身。而新安公司在投保时,所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均为该公司,所以对方车辆也属“被保险人”,因此无法得到赔付。该负责人提醒说:投保人投保时最好在“特别约定”中进行补充说明,避免类似后患。

  对于这一说法,朱师傅仍然表示不能认同:同一单位有许多车辆实属正常,现在同一个家庭拥有两辆以上车辆的也不在少数,若相互之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都会拒赔呢?

2013年6月4日

专家建议:车辆小损可自己买单
    专家说,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不要忘了收集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证明和材料,这些资料对以后的理赔非常关键。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修理厂修车时,也要与汽车保险公司及时沟通,以免对方开的价与汽车保险公司的赔偿额相差太远。 他提醒读者,对于一些小事故造成的损失可由自己承担,因为由于没有或次数较少的理赔记录,明年续保时就可享受低费率优惠。被保险车辆出险3次后,保险公司将从第4次事故起,每增加一次保险事故,则在条款规定的免赔基础上增加5%免赔率,在一年内该项免赔最高增加15%。...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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