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车险遇事故 业务员离职理赔难
去年7月在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投了机动车强制险,没想到今年出了交通事故以后,理赔款一直未拿到。保险公司不支付理赔款的原因是办理该业务的业务员离开公司了,而且当时未将保费交到公司。9月16日,修水的司机郑某向本报如是反映。
据郑某介绍,他开的货车挂靠在九江天顺货运服务公司,保险等手续由公司统一办理。去年7月4日在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交1665元投了一年的机动车强制险。今年6月14日,他的车子在修水出了交通事故,事发后他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公司派了武宁分公司理赔部的蒋姓工作人员到现场定损。事后按程序各项手续都办齐了,他垫付了修车、伤者治疗等费用共8000多元钱。7月份,他拿着这些手续到九江公司理赔。九江公司核对了相关手续都准确无误,可当他前去领取最后核定的5100多元理赔款时,却被告知领不到,原因是当时办理业务的业务员陈某已经离开了公司,而且陈某未将他的保费交到公司。公司叫他找到陈某,然后再支付理赔款给他。对此郑某觉得不合理,他认为业务员未将保费交给公司,是公司管理上的问题,他手持的保单真实有效就应该按规定拿到理赔款。
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理赔部的白经理说:“郑某手持的保单真实有效,当时办理这笔业务的业务员陈某已经离开了公司,我们也找不到他。他未将郑某的保费交到公司,只打了一张欠条。我们这次在最后办理理赔时,电脑自动显示保费未到账,因此理赔款无法支付。对这一情况公司非常重视,公司肯定会按规定赔付,由于无法找到业务员陈某,公司只好让郑某挂靠的货运公司出个证明附在赔案里,这样郑某就可以领取理赔款了。”
如何让保险理赔不再难?
“理赔难”是当前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重合同,守信用”,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处理赔案,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有的时候、有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明明没有过错,而客户就是坚持己见,要求过高的赔偿,使正常的理赔受到影响,甚至诉诸媒体,使得保险公司“非常难办”。这里情形比较复杂,有的是由于保险公司工作没有做到家,有的则是客户对保险法律条款缺乏了解所致。
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保险经营的要旨是诚信。保险人、被保险人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被保险人参加了保险,就是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合理地得到赔偿。保险人的职责,就是替被保险人“解除危难”。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当花钱买个平安。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获得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应有的权利,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理由拖赔、惜赔,无理拒赔。当然,被保险人也要理解保险公司理赔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立案查验、审核资料、核定责任等是不可缺少的步骤。防止逆选择、打击假赔案、整治内外勾结、加强监督管控等,都是为了从根本上保护更多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险理赔所需的必要资料、证明,以及相关手续,被保险人要积极主动配合提供。遇到不明白的地方,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咨询电话了解,缩短双方认知的距离,从而使理赔过程变得容易、便捷。新《保险法》对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对保险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被保险人也要积极配合保险人共同做好工作。
那么,从保险人的角度来讲,如何做到理赔不难呢?笔者认为,起码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切实遏制恶性竞争,加强管理,节约成本,提升效益,保持充盈的偿付能力。这是整治“理赔难”的“物质基础”;二、理赔纠纷发生以后,保险公司首先应当做的是替客户寻找理赔的理由,不是相反;三、保险公司承揽业务时,投保提示不可少,什么能赔、什么不赔,事先都要明确告示,宣传工作要到位;四、摒弃目前的粗放经营方式,改“宽进严出”为“严进宽出”。切实搞好“核保”工作,投保时明白清楚了,理赔时就能减少矛盾;五、严处销售误导行为,再也不该发生接一个电话,“储蓄”变“保险”那档子事情;六、矛盾纠纷发生以后要果断处理,“当断不断 反受其乱”。实在不行,尽快进入调解或者司法程序,切忌“拖泥带水”。
新《保险法》实施 八大变化投保理赔时要注意
从10月1日开始,新《保险法》正式实施。新法强调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对于投保者来说,必须了解新法执行后自己的新增权益,因为这也会影响你的购买决定。
1 投保前先要签订投保提示书
根据保监会要求,所有寿险公司在10月1日后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之前要先仔细阅读这份提示书并亲笔签名。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主要提示内容为投保风险、犹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项,同时,提示书还提醒消费者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等内容。
2 不如实告知也要赔偿 体检成为加设门槛
新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即 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如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相关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两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
因该规则可能造成赔付比例上升,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等原因,保险公司将会提高投保重疾险门槛,降低经营成本。
3 重疾险理赔出现二次赔付、多次理赔、终末期疾病可理赔等多种理赔方式
“二次赔付”,是指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不幸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险金额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保额等额减少,保单继续有效;在首次理赔的重大疾病确诊日算起满365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领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如信诚人寿的“二次理赔”,为恶性肿瘤提供二次理赔保障,无论是恶性肿瘤初次确诊还是第二次病发(包括复发、转移),提供每次最高达100%的保额赔付。
终末期疾病也可理赔扩大了重疾理赔范围。只要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被确诊,生存期不超过6个月,就可获得相应理赔。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就有该理赔服务。
4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扩大
由于新保险法对重疾险高残的定义等发生变化,高残将细化为具体的病种加以描述;而根据产品类型的特性,重疾险的产品保障范围随之扩大。
如新的 “康宁终身”重疾险的保障将由原来的两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险范围由原来的10多种扩展为20多种。太平福禄双至保障计划的保障范围也由原来的30种扩展到35种。
新《保险法》实施 八大变化投保理赔时要注意
5 理赔更顺畅
从理赔方面,新《保险法》加强并完善了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修改或者细化了保险人的理赔程序或者时限。新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等。
6 重疾险多作附加险投保
近期部分保险公司推出的适应新规的以重疾为卖点的保险,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附加险,均需要附加在年金险或者终身寿险上购买。
因为纯重疾险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成倍增加。新推的重疾险多以“主险%2B附加险”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于各家保险公司为了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同时对客户来说,也可多种选择。如果主险是重疾险,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是不能参与分红的,而选择附加在某主险上的重疾险,如果主险可以进行分红,客户就可以在获得重疾保障的同时获得收益。
7 保险费率将微调
由于新推出的重疾险在保障范围上有所拓展,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增加;新保险法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理赔中索赔、诉讼时效的变化等新条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加大了赔付支出。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产品,以30岁男性,购买20万保额的该产品,采用30年缴方式支付,原产品的价格大约为6060元,而新版的产品价格约为6340元,价格增长的幅度约为4.60%。新康宁产品此次提价也在10%-15%左右。
8 核保期也能获得赔偿
观察期内引入临时合同进行保障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这就意味着,核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
2008年5月2日,李某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及附加住院费用保险,7月3日,李某因肠胃疾病住院治疗。病愈出院后,李某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据现行《保险法》相关规定表示:因为李某病发时间在保单生效后90天内的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但新《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鼓励寿险公司引入“临时合同”这一特殊处理规则。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