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新增不可抗辨条款防止滥用合同解除权

 所属分类:  2013-9-1 17:52:51    加入收藏
2009年10月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即将正式施行。在今次修订的新《保险法》中,有不少涉及到投保者利益的新条款新说法。为了充分保证自身权益,对于这些新条款,不妨多加关注,了解一番。

  新增不可抗辨条款防止滥用合同解除权

  今次新《保险法》实施,对投保者而言一个最重要的新条款莫过于"不可抗辨"条款了。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有如下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条款,无疑加强了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有关情况核查的要求。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保险公司往往采取"宽进严出"的态度,投保人投保时对其材料并不认真审核,待需要赔付时再仔细查看,一旦出现投保信息的问题,就以信息不实为由拒绝理赔,从而使投保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在有了这次的"不可抗辨"条款后,保险公司便再也不能玩"宽进严出"的把戏了。

  其实,"不可抗辨"条款对于中国保险业而言并不算是新事物,早在2005年国泰人寿就率先将其写入了自家产品的条款中。如今新《保险法》将相关规定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无疑强迫所有的保险公司改变这种对自己低要求对投保者严格要求的陋习,使所有的投保者都可以享受到同样的待遇。

  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理赔不得无故拖延

  理赔难,一直是投保者一个重大的忧虑。的确,在收保费时,保险公司是最为积极;但遇到需要理赔了,却往往消极得很。即使是必须要理赔的案例,有时候保险公司也会使上拖字诀,延缓资金赔付到投保者手中的周期--借此多赚几天的利息收入也是好的。

  这种理赔难的局面,除了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责任心外,原有相关法令的缺位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浑水摸鱼的空间。但是伴随新《保险法》的事实,相关问题得到了严格的规定。

201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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