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即将正式施行。在今次修订的新《保险法》中,有不少涉及到投保者利益的新条款新说法。为了充分保证自身权益,对于这些新条款,不妨多加关注,了解一番。 新增不可抗辨条款防止滥用合同解除权 今次新《保险法》实施,对投保者而言一个最重要的新条款莫过于不可抗辨条款了。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有如下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条款,无疑加强了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有关情况核查的要求。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保险公司往往采取宽进严出的态度,投保人投保时对其材料并不认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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