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中国保险业大事记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标志着新中国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
1952年12月外国保险公司在华的垄断地位彻底改变,种种特权被取消,业务来源锐减,至年底已全部自动申请停业,退出中国保险市场。
1958年10月西安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
1959年起 国内保险业务除上海、哈尔滨等地继续维持了一段时间外,其他地方全部停办。
1959年9月做出10年国有保险总结:共收入保险费16.2亿元,其中,财产险占91.19%,人身险占8.81%,支付赔款共3.8亿元,拨付防灾费1300万元,积累保险基金4亿元,上缴国家财政5亿元。
1968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海外业务对外的分保由民安保险公司办理,寿险业务由中国保险公司办理分保,港、澳、新等地区的保险业务下放到中国保险公司香港分公司管理。
1972年4月1日起 恢复对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保险。
1973年起 人保开办了来料加工、建筑工程安装、石油开采、钻井平台、油轮的油污及其他保险。
1974年 人保开办国际航线的航空保险。
1979年11月19日 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1981年12月31日 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成为制订相关法律的依据。
1983年9月1日 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的法规。
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1984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1984年11月20日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用一部分保险准备金进行投资,并成立投资公司。
1985年3月3日 国务院颁布实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对保险企业管理的法律文件。
1986年10月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综合性银行——交通银行组建保险业务部,经营保险业务,打破了上海保险业务由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
1988年3月21日由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和深圳工商银行合资成立平安保险公司,资本金为4500万元。这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的、地方性的保险企业。1992年9月29日,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1991年4月26日 交通银行保险业务按分业管理的要求,组建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1991年9月 开始起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保险法。
199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美国国际集团所属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这是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来,第一家经批准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
1992年11月友邦保险培训的第一代寿险代理人上街展业。这一代理人制度,引发了营销理念的剧烈变革,寿险代理人制度迅速为国内寿险业所采用。
1994年6月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功吸纳美国摩根士丹利和高盛两大世界财团参股,成为中国第一家引进外资入股的保险公司。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了法制建设的新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