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实施 保险产品借机涨价“不妥”
备受关注的新《保险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近日昆明一例保险“拒赔诉讼”案因涉及到新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引起广泛关注。
新法第16条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这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上述昆明重疾险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理由即是当其投保满5年后进行换肾手术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其“瞒报病情”为由拒赔。
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赔?新保险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案例将根据近期出台的司法解释来判定,但新法实施后再遇上述情况,保险公司将没有理由拒赔。
静待司法解释出台
上述投保人于2002年购买了一款重疾险产品,其保险合同里约定:被保险人如确诊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从2002年起至2006年一直连续缴纳保费。
2006年10月,投保人在体检时被医院查出患上“慢性肾功能衰竭”,2007年他成功接受了换肾手术。手术之前,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被保险人发现慢性肾功能不全及肾性高血压已15年,投保时却未如实告知”。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制定霸王条款,故意刁难投保人,因此将其告上法庭。
按照现行《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但按照10月1日将面世的新《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也不得拒赔。
目前法院已受理该案,并将于10月以后开庭。该案例能否适用新法规定,上述投保人能否胜诉,法院的判决将对整个保险业产生重大影响。
对此,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日前在一次内部培训中透露,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加紧出台司法解释,将对不可抗辩条款的溯及力和适用条件作出详解。目前保监会拟定的初步原则是“保险合同成立于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2年期限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算。”
我国法律一般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由于人身险业往往都是长达二三十年的保单,相应的司法解释将会从更好的保护投保人利益角度出发,做出相应的界定。若按保监会的初定原则,上述投保人可能无法从新保险法中“受益”。
保险产品借机涨价“不妥”
“不可抗辩条款”的加入在加大对投保人利益保护的同时,给保险公司也增加了不少运营风险。
某寿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表示,如果发生恶意投保,保险公司必须在两年内发现。如果投保人潜在疾病在两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理赔,这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
另有保险业务员表示,新法实施后,过去使用的精算数据和现在的实际情况不同,包括身故和疾病发病率都有所变化,考虑到理赔及发病率等情况,保险公司为了保持一定的盈利水平需要对产品作出调整,价格可能会上涨。
对此,杨华柏表示,新保险法出台的本意是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保险公司是否提升保险产品的价格,属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范畴,与新保险法是否正式实施并无直接关联。
他认为,当前个别保险公司利用“保险法生效后将涨价”进行产品推销,这种做法不妥。保险公司不应将增加的条款责任转移到价格上。保险公司应通过提高自身经营水平来适应新保险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