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适用范围”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所属分类:
2013-9-1 18:01:40
加入收藏
再过两个星期,备受业界关注的新《保险法》将进入正式实施阶段。“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新条款都在最后修改阶段,这部分工作是在总公司层面完成的。要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通过后,总公司才会把新的车险条款发给下属分公司。”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等多家公司相关负责人均告诉记者,目前广东省各家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仍然沿用原来的法规,从法律上看,可以说是处于“按兵不动”的状态。但一部新增48条、删除19条、修订126条的法规,经过超过半年的酝酿,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在新《保险法》实施前夕,看似平静的保险行业,实际上暗流涌动。
财险公司“粮草先行”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现行《保险法》进行全面修订,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8条增加到187条。保险行业将因此开展产品调整、撤换大行动。“我们已经收到消息,新《保险法》实施之后,所有的保险业务,包括寿险、财险以及车险等的投保单、产品条款,甚至产品种类都会进行调整与变更。”平安财险东莞分公司一位销售部经理告诉记者。目前车险业务的调整并没有大规模展开,但寿险业务已经先行一步。记者了解到,近日中国人寿撤换了旧产品,调整后的产品有可能在10月1日后提价;中国太保则进行了瘦身计划,62个寿险产品在10月1日后将不再销售。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这是兵家作战的优良传统。今年对于车险行业来说,更是不平凡的一年,在连续三年陷入亏损泥潭之后,部分省份,例如广东省的车险业务有可能率先脱贫致富,如何平稳度过新旧法规的过渡期,对于各财险公司来说意义重大。记者多方采访获悉,现在尚没有公司率先亮出车险行业的应对措施。各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一切照常,并没有出现修改规定或者鼓励车主提前签约的现象。但是围绕新《保险法》,各家财险公司一直在进行着紧张的准备。
吴小姐近日购买车险的时候,意外发现业务人员在递送保单时已经附送车险条款,“这跟去年的情况有很大不同,这次代理人员的做法明显专业了很多,还特地向我强调了车款条例中的免责范围。”这正是新《保险法》的要求。可以看出,财险公司已经开始利用目前已有的条件进行各种预热工作。从8月2日开始,广州三大财险公司提出了包括车辆出险后必须报保险公司查勘现场(仅有一次免现场机会)、车险理赔时必须先缴费、再修车等等理赔新政,也被业界解读为是广东财险公司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化解新《保险法》实施所造成的成本压力的一种方式。
消费者提前调整诉讼策略
与现行的法律相比,新《保险法》在彰显人性化方面走得更远。新法对一些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在保险合同法部分,突出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切实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如,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规范格式条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明确规范保险人理赔程序和时限等;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对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新型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规定。
新法的这些规定也为部分精明的消费者所掌握。“我准备国庆后再聘请律师提出诉讼请求。”在一宗交通案件中失去了一条腿的李先生如此表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黄志勇律师表示,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为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诉或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却又怠于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受害人可以直接申请追加承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赔偿保险金。
黄志勇进一步解释说,“举个例子来说,在一桩交通赔偿案件中,受害第三者的损失在20万元,其中有约12万元可以由交强险赔付,在肇事车主购买了商业险的情况下,另外的8万元则需保险公司赔付,以往如果肇事车主不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只有通过起诉车主来达到目的,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后,第三者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对于交通案件中的“苦主”来说,新法大大提升了保障。
这一项扩大消费者权益保障范围的新《保险法》,为解决一些过往常见的保险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新《保险法》实施之后,二手车过户后如果保险没有过户,车主也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在买车险时,行驶证或者驾照已经过期,但是代理人员却照常签约,发生车祸时保险公司也会埋单。对于这些新规定,车主很是期待。
本报记者 林辉莹
记者观察
新法“适用范围”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综合种种因素判断,保险合同中涉及到的新旧法衔接问题,应该是新《保险法》实施中面临的最大障碍。就记者看来,要较好解决这个问题,避免因此出现理赔纠纷,最高法院应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从制度上来解决新法“适用范围”问题。
新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加大了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从这个层面出发,关于原来合同条款与新法中的冲突问题,实际上可以使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在10月1日之前已经生效的合同,其理赔应遵守原有的条款,但在新法的规定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时,则采用“从轻”原则,用新法中的规定来裁决。
由于中国车险条款有A BC三个版本,各家财险公司的规定不尽相同。为了更好地解决新旧法规存在的冲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各保险公司也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分析、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新法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林辉莹
旁边报道
新《保险法“适用范围”存争议
新《保险法》将对保险行业产生全面而深远的影响。目前新法实施面临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很多保单在新法实施时还没有完成一个保险周期,因此新法的“适用范围”就存在一定争议。对于在10月1日之前已经生效的保单,如原有条款与新法规定有一定冲突,发生赔付时究竟该用哪些方面规定作为衡量准则?关于这一点,目前尚没有相关法规进行说明。对于这部分内容,多个保险公司从事车险理赔、销售工作人员均告诉记者,尚未接到公司相关规定。一切必需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后才能“真相大白”。记者采访结果显示,目前社会各界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见仁见智。
争议1
仔细观察可以看出,新《保险法》所做的修改、增删的条款,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保险理赔条款的修改,另外是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监管责任。对此,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李欣律师认为,对保险条款的修改有三个处理原则:第一个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新的法律只对法律生效后的保险行为产生约束力,第二个是如果原来车险条款中的规定不违反新《保险法》中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则原来的保险合同规定有效;第三个是如果原来的合同规定违反了新《保险法》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则必须用新法的规定来处理原来保险周期内的理赔。而新法涉及的监管责任,例如明确理赔时限等,则应在10月1日后实施。
争议2
有保险公司高层向记者表示,去年交强险赔付额度由6万元扩至12.2万元的做法为新《保险法》的实施提供了有益借鉴。当时保监会规定,交强险的保险额度自动升级,所有未到一个保险周期的保单,保额自动提升至12万元。
争议3
对于新法的“适用范围”,车主也有话要说。黄天源先生认为,既然新法中的部分法规是对现行法规的修正与增删,就意味着监管部门认为现行法规存在不适合目前的保险销售、理赔环境之处。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这部分未过保险周期的保单,应该按照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承保。
财险公司“粮草先行”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现行《保险法》进行全面修订,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8条增加到187条。保险行业将因此开展产品调整、撤换大行动。“我们已经收到消息,新《保险法》实施之后,所有的保险业务,包括寿险、财险以及车险等的投保单、产品条款,甚至产品种类都会进行调整与变更。”平安财险东莞分公司一位销售部经理告诉记者。目前车险业务的调整并没有大规模展开,但寿险业务已经先行一步。记者了解到,近日中国人寿撤换了旧产品,调整后的产品有可能在10月1日后提价;中国太保则进行了瘦身计划,62个寿险产品在10月1日后将不再销售。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这是兵家作战的优良传统。今年对于车险行业来说,更是不平凡的一年,在连续三年陷入亏损泥潭之后,部分省份,例如广东省的车险业务有可能率先脱贫致富,如何平稳度过新旧法规的过渡期,对于各财险公司来说意义重大。记者多方采访获悉,现在尚没有公司率先亮出车险行业的应对措施。各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一切照常,并没有出现修改规定或者鼓励车主提前签约的现象。但是围绕新《保险法》,各家财险公司一直在进行着紧张的准备。
吴小姐近日购买车险的时候,意外发现业务人员在递送保单时已经附送车险条款,“这跟去年的情况有很大不同,这次代理人员的做法明显专业了很多,还特地向我强调了车款条例中的免责范围。”这正是新《保险法》的要求。可以看出,财险公司已经开始利用目前已有的条件进行各种预热工作。从8月2日开始,广州三大财险公司提出了包括车辆出险后必须报保险公司查勘现场(仅有一次免现场机会)、车险理赔时必须先缴费、再修车等等理赔新政,也被业界解读为是广东财险公司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化解新《保险法》实施所造成的成本压力的一种方式。
消费者提前调整诉讼策略
与现行的法律相比,新《保险法》在彰显人性化方面走得更远。新法对一些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在保险合同法部分,突出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切实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如,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规范格式条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明确规范保险人理赔程序和时限等;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对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新型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规定。
新法的这些规定也为部分精明的消费者所掌握。“我准备国庆后再聘请律师提出诉讼请求。”在一宗交通案件中失去了一条腿的李先生如此表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黄志勇律师表示,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为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诉或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却又怠于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受害人可以直接申请追加承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赔偿保险金。
黄志勇进一步解释说,“举个例子来说,在一桩交通赔偿案件中,受害第三者的损失在20万元,其中有约12万元可以由交强险赔付,在肇事车主购买了商业险的情况下,另外的8万元则需保险公司赔付,以往如果肇事车主不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只有通过起诉车主来达到目的,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后,第三者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对于交通案件中的“苦主”来说,新法大大提升了保障。
这一项扩大消费者权益保障范围的新《保险法》,为解决一些过往常见的保险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新《保险法》实施之后,二手车过户后如果保险没有过户,车主也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在买车险时,行驶证或者驾照已经过期,但是代理人员却照常签约,发生车祸时保险公司也会埋单。对于这些新规定,车主很是期待。
本报记者 林辉莹
记者观察
新法“适用范围”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综合种种因素判断,保险合同中涉及到的新旧法衔接问题,应该是新《保险法》实施中面临的最大障碍。就记者看来,要较好解决这个问题,避免因此出现理赔纠纷,最高法院应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从制度上来解决新法“适用范围”问题。
新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加大了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从这个层面出发,关于原来合同条款与新法中的冲突问题,实际上可以使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在10月1日之前已经生效的合同,其理赔应遵守原有的条款,但在新法的规定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时,则采用“从轻”原则,用新法中的规定来裁决。
由于中国车险条款有A BC三个版本,各家财险公司的规定不尽相同。为了更好地解决新旧法规存在的冲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各保险公司也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分析、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新法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林辉莹
旁边报道
新《保险法“适用范围”存争议
新《保险法》将对保险行业产生全面而深远的影响。目前新法实施面临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很多保单在新法实施时还没有完成一个保险周期,因此新法的“适用范围”就存在一定争议。对于在10月1日之前已经生效的保单,如原有条款与新法规定有一定冲突,发生赔付时究竟该用哪些方面规定作为衡量准则?关于这一点,目前尚没有相关法规进行说明。对于这部分内容,多个保险公司从事车险理赔、销售工作人员均告诉记者,尚未接到公司相关规定。一切必需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后才能“真相大白”。记者采访结果显示,目前社会各界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见仁见智。
争议1
仔细观察可以看出,新《保险法》所做的修改、增删的条款,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保险理赔条款的修改,另外是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监管责任。对此,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李欣律师认为,对保险条款的修改有三个处理原则:第一个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新的法律只对法律生效后的保险行为产生约束力,第二个是如果原来车险条款中的规定不违反新《保险法》中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则原来的保险合同规定有效;第三个是如果原来的合同规定违反了新《保险法》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则必须用新法的规定来处理原来保险周期内的理赔。而新法涉及的监管责任,例如明确理赔时限等,则应在10月1日后实施。
争议2
有保险公司高层向记者表示,去年交强险赔付额度由6万元扩至12.2万元的做法为新《保险法》的实施提供了有益借鉴。当时保监会规定,交强险的保险额度自动升级,所有未到一个保险周期的保单,保额自动提升至12万元。
争议3
对于新法的“适用范围”,车主也有话要说。黄天源先生认为,既然新法中的部分法规是对现行法规的修正与增删,就意味着监管部门认为现行法规存在不适合目前的保险销售、理赔环境之处。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这部分未过保险周期的保单,应该按照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