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投保容易理赔难将得到改善
因“宽进严出”而备受诟病的保险业,或将随着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而改变目前的尴尬处境。“新增加的不可抗辩条款、禁止反言制度,重新修订的理赔程序和时限、财产转让理赔规定以及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有效地加强了保险人的责任,更好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在仔细对比了新、旧《保险法》后,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金融保险部律师李振认为。新增不可抗辩条款据了解,现行 《保险法》诞生于1995年,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但14年来,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均发生了巨大变化,保险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使得《保险法》很多内容与现实脱节。新《保险法》修改了其中的33个条文,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未如履行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还可以不退还保险费。李振认为,该规定对保险人较为有利,在实践中由于保险公司信用的缺失,在作业过程中常“宽进严出”。比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往往并不对投保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或者在保险期间内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也仍继续收受保费;甚至个别保险代理人故意误导投保人进行虚假陈述。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以上述规定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作了明确限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失;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同时,新法还借鉴了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容易理赔难”一直是保险行业的常态。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时,保险公司应当通知其补充提供。李振说,实践中,有的保险公司故意每次只通知补充提供一部分资料,并以证明和资料仍不完整为由多次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借此拖延赔付时间。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具体表现为: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认为其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从而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其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新《保险法》在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方面更进了一步。免责条款必须明示新《保险法》规定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提示和说明。李振告诉导报记者,绝大多数的保险合同都是采用保险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其中的条款都是保险人事先拟定的,即格式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一般只规定在保险单中,保险人只有在确认保险合同成立时才出具保险单;在投保人投保和缴费时,保险人只出具投保单,投保单上并没有责任免除条款,这实际上损害了投保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知情权。针对这一问题,新《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对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作出醒目标示,并明确说明;未作标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财产转让理赔。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李振认为,该规定没有对标的转让后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进行区分,只要保险标的转让未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一律无效,保险人就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这对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十分不利。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直接承继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可以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应当将交易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的,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只有在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新《保险法》限制了保险人的免责权。为了便于保险人及时查勘定损,确定所要承担的保险责任,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李振说,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被保险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常常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免责权进行了限制: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仅限于因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对于一些重大的保险事故,如地震、火灾等,保险人完全可以从其他途径,如新闻媒体等得知,被保险人是否及时通知并不影响其及时查勘定损。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