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过户 保险仍有效

 所属分类:  2013-9-1 21:18:45    加入收藏

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正式实施。7日,在云南保监局、云南保险行业协会和云南保险学会组织下,在滇保险公司接受了相关培训。据悉,新《保险法》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更加注重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其中六大亮点备受关注。

  亮点一

  二手车过户 保险仍有效

  新《保险法》给广大车主带来了诸多利好,在其实施前,二手车买卖中,买车人能否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一直存在争议。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也往往以新车主未到保险公司作批改手续不予理赔。

  新《保险法》中,对此有了明确的修订: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这就明确了在二手车过户情况下,买车人只需要在取得车辆所有权后,通知保险公司新车主的情况,买车人可以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

  亮点二

  合同成立2年后不得拒赔

  现行《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若一个癌症客户隐瞒自己的疾病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了解其患病情况,可以不予承保。但目前保险市场上却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有些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代理人员,在明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实际情况下也同意承保,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新《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亮点三

  30天内核定赔款事项

  目前在出险理赔上,如果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因协议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话,理赔就会一直拖下去,直至双方达成协议为止。

  但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亮点四

  特殊情况也能获赔

  现行《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不付保险金,这对被保险人很不公平。

  新《保险法》则对此类事件规定,保险公司也要赔钱。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亮点五

  超额重复投保返还保费

  超额投保就是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比如一辆汽车的实际价值是10万元,如果其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是15万元,则属于超额投保。对于超额投保,现行《保险法》对超额部分认定无效,但应如何处理则没有明确。

  新《保险法》规定,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亮点六

  业务员私吞保费照赔

  保险代理人私吞保费对投保人的伤害很大,很多时候导致出险时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在保险公司投保为由拒绝赔付。

  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如果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保险公司仍应承担此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这位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2013年6月29日

出了车祸事故“私了” 遭保险拒赔
     虽然有关部门鼓励轻微交通事故中,当事双方按简易处理程序“私了”,但有的保险公司以没有出险定损为由拒赔“私了”产生的第三者险。为此烦恼的车主崔先生今天(12月12日)获得了东城法院的支持,法院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给付原告崔先生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300元并 负担案件诉讼费。   今年10月,崔先生驾驶车与一辆轿车发生剐蹭,交通队认定崔先生负责。双方通过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崔先生付给对方赔偿金300元。可崔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这300元第三者险时,保险公司说未进行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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