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定损纠纷难题何解
一辆价值约29万的轿车出险后,4S店维修报价达24万多元,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几经交涉,一个月后4S店以15万多元价格维修该车,车主认为这样影响了理赔进程。这是今年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闽消委会)公布的2008年度十大维权案例之一。
保险公司觉得很“委屈”,认为纠纷是由于定损无法达成一致产生的。目前,汽车保有量,尤其是私人汽车保有量增加迅速,车险作为一个大众化险种,该如何定损已引起人们广泛关注。有专家呼吁,建立车险行业维修定损标准,无论是对保险公司还是对消费者都大有裨益。
缘起:车损定价引发纠纷
2008年11月24日,林某的奥迪轿车在福州江滨大道行驶时发生两车相撞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均有责任,各自承担赔偿损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分公司”)派员现场勘查后,同意按照林某的意见将受损车拖往福州润通奥迪4S店(以下简称“润通奥迪”)维修。
11月27日,润通奥迪出具车辆维修估算单,提出事故车的修复金额为248546元,其中,更换配件金额208499.92元,修理工时费用40046.18元。据悉,该车2005年上牌,里程数87916公里,实际价值约29万元,而润通奥迪所要求的修复金额竟是车辆实际价值的80%。
太保分公司根据车辆损失程度,向具有同等维修资质的异地两家4S店询价,结果得出的合理修复价值应在12万元左右,明显低于润通奥迪的报价。
太保分公司于12月15日委托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该中心损失价格鉴定为14万多元,与润通奥迪估损差额10万多元。润通奥迪最终在12月底按照此鉴定价格对事故车辆进行了修复。
争议:博利致定损价不一
太保分公司负责人表示,这是一起个别4S店汽修厂利用垄断优势,以拖延修复时间等手段威胁、教唆车主通过多种渠道协助其抬高修理费用以获取不当利益的典型案例。将汽修企业虚高修理费用损害客户利益的原因错误地归结为保险公司惜赔,将助长个别汽车维修行业的谋取暴利行为。
车主是否有权选择4S店维修出险车辆?保险公司能否直接介入和4S店定损价格进行谈判?消费维权人士杨忠认为,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出险,有权选择服务质量好、信誉好的汽车维修商进行维修。
那么,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汽车维修店之间究竟是怎样的法律关系呢?“车主与汽车维修商直接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此合同关系仅限于他们两者之间,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杰说,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如果4S店的报价与保险公司核损的金额一致时,车主所要付的钱最终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中尽可能抵销,此时损失最小;如果4S店的报价高出保险司核损的金额,那么车主就要承担其中的差额部分,差额越大,车主承担的就越多。保险公司与汽车维修商谈维修价格只是该公司的一种服务延伸,最终也是为了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
思考:定损纠纷难题何解
据了解,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6989万辆,车险是我国财产险的第一大险种。
“然而车险保费规模的快速增长并没有产生和它第一大财产险险种地位相匹配的利润。”一名保险业内人士介绍说,有的保险公司在车险规模不断攀升的同时却面临几乎全行业亏损的尴尬现状。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没有具体维修标准,造成事故车辆定损随意性非常大,因此造成了车损确认的虚高。
高额的汽车维修费用也是车险经营成本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抽样调查结果,在汽车维修总量中,事故汽车维修约占40%,其中约70%的车辆由保险公司买单,也就是说每年保险公司支付了30%左右的汽车维修费用。但是如此大的买单并没有为保险公司赢得在汽车修理和配件价格方面的话语权。
事实上早在几年前,统一车险行业维修定损标准就已经提上监管层的议事日程,但因为方方面面的问题使得标准一直未能出台。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在制定理赔定损标准时更多参照的是汽修行业,但汽车厂商、汽修行业本身也面临着定损标准不一的“乱象”。定损不一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使保险公司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车辆定损机制的建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梁鹏呼吁,建立车险行业维修定损标准已经迫在眉睫,无论是对保险公司还是消费者都大有裨益。应当引进第三方损失评估机制,由各地保监局牵头,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协会以及汽车修理行业协会代表组成车险损失评估机构,并聘请保险法律专家、消费者保护法律专家、汽车公估行业专家作为委员组成专家库,共同处理此类纠纷。
这样的车险损失评估机构既有保险行业协会参加,又有汽车修理行业协会参加,加之有作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保监局牵头,可以同时发挥行政机构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的双重作用,其裁决具有半强制性,能够有效遏制车险领域的修理价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