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购买保险的准客户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所属分类:  2013-9-1 21:37:59    加入收藏

新《保险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保险法》的修订相当全面,重点强调和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也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合规经营提出更高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并赋予其监管手段和措施,可以说对整个保险业是一个重大利好。

  笔者主要想就新《保险法》的新内容,对正在考虑购买保险的准客户提示几点投保时需要注意的方面:

  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新《保险法》修订的很多内容和细节都出于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考虑,间接地说也是进一步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诚信度。保险经营的前提是诚信,而诚信是相互的,只有建立了诚信的氛围,才会真正有利于保险合同双方。

  比如新增加的不可抗辩条款,即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仅在合同成立两年内有权解除合同,若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则不能解除合同。所以还是提醒大家要认真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以免未来不必要的纠纷而有违投保的初衷。

  保险费率是否会有所调整

  近来也有不少潜在客户询问新《保险法》的出台对于保险费率是否会有影响,他们的担心不无道理,客户权益的加强可能导致经营成本的增加,这些成本是否会最终“羊毛出在羊身上”呢?从目前已经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这种担心可能是没有必要的,经营成本的增加最终转化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以及其诚信度和品牌度的提高,都间接地提升了公司的产能和盈利能力,从而又把成本摊薄,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投保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旧《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作出有利于客户的解释;值得注意的是,新《保险法》要求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向客户提供条款并说明内容,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如果将来条款出现争议,那么首先将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着两种以上解释的,才作出有利于客户的解释,这和过去是有所区别的。因此投保时,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对其内容的充分理解,以避免未来的纠纷。

2013年4月1日

车主审核保单不容忽视
    审核保单 自1999年4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的保险单证,原有各保险公司印制的同类空白单证自1999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当您接到保险单证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看看单证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制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xx省(市、自治区)销售“字样,如果没有,可拒绝签单。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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