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车乘客被撞伤 如何理赔
目前根据国家规定,车辆上道前都要投保交强险,且大部分车主也会为车辆投保一份商业保险,其中通常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主投保愿望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保证车上、车外的人员都能获得及时、足够的医疗救治赔偿。但是记者近日调查哈尔滨市一些车险理赔案例发现,一些车主虽然每年花费数千元投保多种车险,却没能让自己、家人甚至车上的乘客在事故后获得到赔偿。
拒赔一
自家车相撞
5月16日,李先生驾驶自家丰田车欲从车库离开,不慎撞到了自家停在旁边的另一辆奥迪车。李先生为两辆车都投保了交强险和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立刻向保险公司报案。事故认定,当日李先生驾驶的车辆属于全责。但保险公司提出,只能对李先生驾驶的车辆进行理赔,被撞的车不能理赔。理由是,被撞车辆的被保险人也是李先生,按照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内,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都不能理赔。
拒赔二
本车乘客被撞伤
2008年6月,姜女士带孩子驾车出游,路中不慎撞到了大树上,致使孩子的头撞到车门上,造成轻微脑震荡,花费医疗费500余元。姜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查看了姜女士的保单,发现姜女士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保险公司仍提出,车上人员不属于她投保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理赔,车上人想获得赔偿必须投保乘客险。姜女士质问保险业务员:“为什么投保前没有告诉我免责条款,谁能想到保险连车上的孩子都保不了?”
拒赔三
车主撞了自家人
2007年3月13日傍晚,木兰县司机胡先生的车在路上抛锚,他的母亲下车推车时,车突然打滑把母亲撞倒后不幸被轧死。胡先生悲伤悔恨之余,想到自己为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按照合同约定,他可以拿到5万元以上的死亡赔偿来安葬母亲。保险公司告诉他,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排除在第三者赔偿责任的范围”,因此不能对胡先生的母亲做出死亡赔偿。胡先生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调查
记者对此问题查询了解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规定,第一者是保险公司;第二者是被保险车辆方;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本车驾驶人员、本车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及车上人员。
保险公司说法
某保险公司车险部人士表示,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等列在“第三者”责任之外,是为了规避被保险人故意伤害车辆、故意伤害家人或和家人联合骗保等道德风险行为。该人士还解释:“保险公司不是公安部门,没有大量的时间精力来调查每一起案件,只有通过指定免除责任来规避这类风险。”
律师观点
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则认为,车险“第三者”的免赔责任现已成为保险业内的行规,但部分条款在我国《保险法》中没有出现。李滨称,免除条款在法律界引发了很多争议,普遍的观点是:它有存在的合理性,确实能发挥规避道德风险的作用;但同时应强调,如果能证明案件不存在道德风险、纯粹属于意外的话,就应该正常理赔,正确发挥保险的作用。而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把“话”说得太“死”,事件发生后也没有充分的调查取证。导致这类案件的纠纷不断,多数时候只能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投保提示
保险行业监管人士表示,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属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行使的条约。投保人有权利在投保前对条款提出质疑,或要求保险公司改变条款。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大量车主在投保车险时最先考虑的是价格,而对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没有做到充分的了解。一些保险业务员也没有尽到充分告知、说明的责任,致使很多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才知道自己的投保的保险存在“盲区”。
该人士还指出,一些保险公司将类似的保险内容拆分为多种商业保险搭配出售,诱使投保人重复投保,变相抬高了保费,却实际没有扩大被保险人的保险范围。为此,提醒车主充分了解车险合同条款,及时提出疑问,合理搭配产品,谨慎投保。
该人士还指出,一些保险公司将类似的保险内容拆分为多种商业保险搭配出售,诱使投保人重复投保,变相抬高了保费,却实际没有扩大被保险人的保险范围。为此,提醒车主充分了解车险合同条款,及时提出疑问,合理搭配产品,谨慎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