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正式实施
即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近日在本市掀起了贯彻实施的热潮。据悉,此次保险法是全面性修订,具体而言,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9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本报特别采访了参与了本次新《保险法》修订研讨工作的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朱铭来教授,据朱老师介绍,此次新《保险法》呈现出了七大亮点。本报记者李文丛
1 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在新《保险法》中,新加入了不可抗辩规则。不实告知在两年内发现有效,超出两年则无效。朱老师认为,诚信是相互的,这个行业需要良性循环,而不是恶性博弈。尽管未来不排除会因此而导致个别被保险人骗赔的道德风险,但绝大多数消费者还是维护了正当的权益,同时,这也督促保险公司建立完善其及时、准确的核保制度。
2 完善条款的说明义务
朱老师介绍,新《保险法》要求,凡是合同条款中的免责内容不仅要明确说明,并且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3 加快赔款速度
新《保险法》提出,如果出现重大事故,情形复杂的需30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客户提供资料不全,要求继续提供资料的,要求一次性书面通知客户补充提供。同时,新《保险法》规定在理赔时报案,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更加人性化的是,如果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但对于勘察、确定损失没有产生影响的,保险公司必须赔偿。不过,如果对勘察、确定损失产生影响,使得保险公司不能明确核定的情况,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4 明确受益人的受益权限
据朱老师介绍,新《保险法》对受益权的进一步明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新《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如果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并且不能区分死亡顺序先后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这样反映了被保险人生前的意愿。第二,单位为职工购买保险时,单位不能作为受益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保险是员工福利项目,体现的是其社会责任,如果受益人不是职工的家属而是单位,则失去了原有意义。”朱老师如是说。第三,如果受益人故意谋害被保险人,新《保险法》也规定,尽管该受益人的权利被剥夺,但保险公司仍需向其他继承人进行赔付。原因是,受益人的个人行为不应影响合同的履行。
5 细化市场经营主体进入资质
新《保险法》中对股东的资质,高管人员的资质,资本金等都有严格的要求。其中,特别是所有资本要求必须是实缴的货币资本。此外,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是新保险法关注的又一重点。朱老师介绍,新《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的资产必须是认可资产。一旦企业的偿付能力不足,监管部门将责令公司停止新业务、责令公司停止发放高管的薪酬、限制分红、拍卖不良资产,从而保护消费者利益。
6 加大关联交易的处理力度
据朱老师介绍,在新《保险法》起草草案时,有关关联交易的条例说法并不明确。但新《保险法》在三审阶段,特别加入了相关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7 进一步放宽投资规则
“新《保险法》为了应对金融业未来经营的国际化趋势,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进一步放宽了投资的领域。”朱老师解读道。新保险法中允许保险公司将资金用于股票和基金。此外,资金还被允许投资用于不动产。朱老师解释道:“由于保险是长期的负债,因此,应选择长期的投资。例如国家的基建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