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锚卡车路边出车祸 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9-2 10:17:35    加入收藏

去年7月1日晚9点多,一辆大卡车抛锚在宁六公路龙山路段。因为拖运费用协商不成,卡车只能“歇”在公路上,占据了由南向北3股车道的最右道。7月2日凌晨1点20分许,一个刚下夜班的年轻人,驾着二轮摩托车向这里匆匆驶来。“哐———”一声巨响……摩托车头先是撞在了大卡车后半挂的尾部,挡板的惯性将年轻人和摩托车身一起推进了卡车肚里,年轻人被死死地卡在两车之间,不得动弹。直到半小时后,年轻人才被拖出来。  

深夜抢救年轻人不治而亡  

       凌晨3点半,年轻人的父母、姐夫等亲属都守在医院重症监护室的门口等消息。“到了5点半,我进去看他最后一眼,脸肿得跟西瓜似的,手脚苍白,颅底出血控制不住了。”年轻人的姐夫郭先生叹了一口气,不忍心说下去。“人不行了”终于传进了年轻人父母的耳朵,父亲哭得睡倒在楼梯间里,母亲撕心裂肺的哭喊吵醒了整栋楼的病人。  

为车祸赔偿双方闹上法庭  

       车祸身亡的年轻人姓徐,22岁。由于与肇事卡车所在的运输队协商赔偿未果,双方最终闹上了法庭。徐家人向卡车所在的运输队及其投保机动车三责险的保险公司,索赔30.7万。运输队辩称,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说,死者未确保安全驾驶车辆,负事故主责,卡车在抛锚后没有及时排除故障、未设置警告标志,只承担次责。且在这场事故中,自己单位也产生了损失4400元,同理要求死者按责分担。此外,对方赔偿费用的计算科目和数额都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核算。  

       保险公司则称,三责险是商业保险,不是法定的强制险,实施侵权行为的是第一被告,与己无关,作为死者的父母不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公司会按照“有责赔付”的原则与投保人交涉。  

       法庭调查后认定,卡车所属的运输队于2004年5月11日在保险公司投保三责险,保险金额为20万,期限为1年。经核算,死者家属的各项损失为20.7万元,其中运输队已支付1.8万余元。  

三责险 赔偿的第一道关  

       审判给出了明确的说法:根据江苏省和南京市有关的行政规章和对机动车管理方面的规定,运输队投保的三责险是强制险,其性质与道交法规定的机动车责任强制险的性质相一致。依《新交法》7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成为本案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徐父母20万;余下的7000多元和运输队的4400元损失,由运输队和小徐父母按四六分担,相互抵冲;此外,运输队支付小徐父母1.8万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3年7月30日

按28万元买保险却只理赔4万 投保金额与赔偿金额缘何相差近7倍?
    按28万多元的保险金额为拖车购买了全车盗抢险,拖车被盗后,保险公司按实际折旧率计算后只赔偿4万元,车主李女士认为自己被保险公司欺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按28万元买保险却只理赔4万   2008年,李女士花35万多港元买了一辆有深港两地车牌的二手三菱大型牵引拖头,车辆原价45万港元,当时已使用了6年。2008年11月,李女士向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和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等,其中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是28.832万元,李女士为此交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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