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不准”规范交警执法

 所属分类:  2013-9-2 10:20:11    加入收藏

记者从天津市交管局了解到,旨在进一步规范执法流程和执法行为的交通事故办案“八不准”规定今起实施。今后,市民发现交警办案过程中有违反“八不准”规定行为,可拨打市交管局事故处监督举报电话23368069投诉。 

“八不准”规范交警执法 

       交通事故办案“八不准”规定为:不准在交通事故办案中收受财物或接受宴请;不准以现金形式扣押交通事故担保金;不准指定汽车修理厂维修交通事故车辆;不准使用未加盖市定损办公章的评估委托书;不准弄虚作假制作法律文书;不准利用存车、修车等谋取私利;不准延误移送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不准延误移送吊销驾驶证手续。 

当事人享七项权利尽四项义务 

       交管部门特别提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交通事故当事人除可以对“八不准”规定行为进行监督外,还享有其他多项权利:一是肇逃案受害人及家属有向交管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权利。二是有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三是肇逃案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有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权利。四是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有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权利。五是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事故当事人,有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交警、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权利。六是有要求交警、交管部门负责人或检验、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七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内容外,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有可查阅、复制、摘录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权利。 

       同时,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尽四项义务:一是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和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自行协商。二是交通事故有以下8种情形之一,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造成人员死亡和受伤;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及虽对事实或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三是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交通事故死亡或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自行组织疏散。四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在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名。

201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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