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票据设计简单,理赔标准模糊

 所属分类:  2013-9-2 11:19:51    加入收藏
经常坐长途汽车的乘客可能会知道,在买票的时候,如果不特别提出,售票者都会在出票的同时,附加一元一张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小票——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俗称“一元车险”)。但是很少有人知道,这张小小的票据在交通事故一旦发生的时候将承载着乘客因此所带来的损失。

  不过,由于一元车险保险单据设计简单且不记名、事故理赔标准模糊、部分乘客保单遗失,索赔面临证据不足等难题,在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一元车险的弊端尤其明显。发生交通事故后,购买了一元车险的乘客应如何索赔,往往成了车祸处理的焦点。见习记者 王东

  一元车险随车票搭售,少有较真者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扬州汽车西站。在售票大厅,观察过几乎所有显眼位置后,均未发现“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自愿”之类的提示标牌。记者在售票窗口前徘徊了约半个小时,其间多名乘客来购买汽车票,而几个窗口售票员递出的车票中,大多夹带保险单据,所有买票的乘客,收起车票和保险票后即离开,基本上没有人对一元车险随车票搭售表示异议;而市民来询问票价时,售票员一般会将保险费加到票价里进行告知。

  不过,在之后的售票过程中,也有两名中年男子到售票窗口询问,表示只买车票不要保险,果然售票员只递出了车票。得知保险原来是自愿购买后,在随后购票的乘客中,只有1人主动要求购买一元车险。

  打算乘坐28日长途汽车到郑州的许女士表示,虽然之前就知道一元车险是自愿购买的,可以不买,但是自己还是倾向于购买,即使售票员不搭售,她也会主动要求买,“就1块钱,要的是一种保障和踏实的心理感觉。”

  在出站口,记者遇到了刚下车的李先生,针对车票保险搭售的情况,他表示,自己听说好像车票的价格里,已经包含保险费,但是如果自己遇到卖票捎带卖保险的情况,也不太在意,“1块钱买个安心,也不错。”

  据悉,车票价格中所包含的是车辆保险费,即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负责对车辆整体进行赔付,而一元车险则是乘客个人持有,事故发生后,可以凭车票和保单,直接找保险公司索赔。业界人士称,之所以车站热衷于把一元车险和车票捆绑销售,而非主动提醒乘客可自愿购买,关键在于车站和保险公司间存在利益分成,每销售1份价值1元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车站能够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如果主动提醒,车站将可能因乘客弃购而面临相应经济损失。

  票据设计简单,理赔标准模糊

  小雨是扬州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周末乘长途汽车到南京游玩,在窗口购买车票时也被搭售了一元车险,记者从她保留的保险单据上看到,此保险由扬州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标准为意外身故4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万元,保险期为自登上本车次交通工具起至离开本车次交通工具止,此外还有“随当次车票有效”等字样,但是没有任何证明保险单据持有者身份的信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而乘客不慎遗失保单,无凭据索赔,显然会遇到麻烦。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对于事故后如何索赔,以及一元车险不记名的弊端,多数乘客并不知晓。

  “事实上,整个行业的此种保险产品都是不记名的。”扬州某保险公司的负责人称,开发此险种时,考虑到与车票捆绑销售,应该不难确认,因此不登记乘客个人信息。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的林经理则表示,作为承保的保险公司,其保险系统与车站的售票信息系统是联网的,乘客购买车票同时购买保险,系统就会记录保险购买者乘坐汽车的班次、发车时间、座位号等信息,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上述信息,确认是哪些乘客购买了保险,并进行赔偿。

  “既然乘客购买车票时购买了保险,肯定会保存好保单,不会轻易丢失,再者,如果要求乘客买票时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不但会影响车站售票效率,也会让部分乘客感觉不方便,可操作性比较差。”
据了解,由于一元车险承保的保险公司不固定,具体的理赔程序、理赔标准,各保险公司也存在差别,因此,具体赔付并无固定模式和标准,以保险公司解释为主。

  保单是事故索赔唯一凭据

  针对一元车险存在的漏洞,记者采访了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梅锦斌律师。梅律师表示,目前一元车险要实行实名制,现实可操作性比较差:

  首先,一元车险是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委托各车站代售,如果实行实名制,必然会增加保险公司和车站的工作量,降低工作效率;其次,由于保险价格只有1块钱,如果实行实名制,势必增加保险的成本,进而导致保险价格大幅上涨,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接受此险种并主动购买的难度;第三,如果强制要求实名制,乘客可能会认为,个人隐私被侵犯,甚至担心被泄露,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实名制能为乘客普遍接受,并不代表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实名制也会被认可。

  梅律师还表示,目前现实条件下,乘客要增强对保单的保存意识,虽然车票实质也是一种运输合同凭证,但保单才是事故索赔的唯一凭据。

  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的周晓明律师则表示,车站若不主动提醒乘客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自愿,涉嫌误导消费者、剥夺消费者知情权,存在强制销售嫌疑,而且,乘客购买车票,即与承运方构成实质性契约关系,承运方有义务把乘客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因此乘客是否购买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不是承运方能否免责的依据。而且《保险法》第19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受益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赔偿及给付办法、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信息;第56条则明确规定,保单需要被保险人进行书面认可才能生效,这些要素,作为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凭据的保单显然都不具备。事故发生后,保险凭据由未受伤乘客,转移到未购保险的受伤乘客手中,从而发生联合骗保的情况,也并非没有可能。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2005年开始关注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数次以消费者身份上书保监会,指出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非实名的缺陷及涉嫌违法处。2008年12月7日,李滨律师再次上书保监会,列举出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五宗罪”,即违反保险法强制性规定、强制销售、费率严重不统一、保险合同缺少法定内容、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建议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停售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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