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上牌发生事故有望获理赔
“30日内核定”拟写入条文
“投保容易,理赔拖沓”的现象在保险理赔案中数不胜数。核定时间长、理赔金拖欠最让车主们头疼。徐小姐于今年7月初发生了双车事故,她按照步骤报警、联系保险公司并准备好相关材料,但徐小姐却等到8月底都未得到理赔消息,每次投诉得到的只是保险公司的一句回答:“核实情况后尽快回复!”
徐小姐碰到的这种情况,已经被明文写入此次草案中。“书面通知所缺索赔材料”、“30天内作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明确写入条文。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淡宁表示,此前,保险法只对赔偿金到账有10日的规定,而用于核损的期限却没有明确说法,所以投保人需一等再等。修改后的《保险法》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在发生事故40天内,做完核损、理赔金到账。但汤淡宁也提到,仅是规定30日内核定还不够,对超期的保险核定应明文规定需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涉及人伤的案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最低标准先行赔付。
据记者了解,尽管2007年10月,上海23家财产保险公司共同签约的《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承诺》(以下简称《承诺》)中规定,索赔单证齐全,对索赔金额双方达成一致的:仅涉及车损的赔案,5日内支付赔款(节假日顺延);涉及人伤的赔案,10日内支付赔款。但《承诺》实施10个月来,效果并不显著,大部分保险公司的理赔金在3个月内到账已算正常,半年到账也很常见。
未上牌发生事故有望获理赔
由于消费者在填单交费到保险公司、最终同意承保之间存在时间差,那么在时间差中发生事故是否能得到理赔?车辆在上牌前必须购买交强险,然而在上牌前(未上临时牌照的车主)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怎么办?
对于上述问题,《草案》也做出相关规定,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期限:“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同时增加了“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规定。
汤淡宁认为,《草案》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只要购买了车险,签订了保险合同,发生事故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这对于新车主来说,是个非常有利的保护条款。
严打骗保 情节严重者吊销职业资格
此前,保险从业人员与维修厂联合骗保的现象也屡被曝光,在此次草案中也增加了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从重处罚的条款。今后车主发现保险工作人员以虚构合同等方式进行理赔、骗取理赔金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挪用、侵占保险费,利用保险中介从事违法行为时,可向监管部门投诉。
现实中存在的保险违法行为还包括:保险中介机构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细节;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未按照规定缴存理赔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险等。草案中也加重了对上述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责任追究,除了对保险机构进行处罚,还新增了对直接负责人采取取消任职资格、实施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对有违法行为的保险销售,可予以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书、实施市场禁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