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投保注意六个方面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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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 16: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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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保监局正在山东辖区(不含青岛)内全面推行
车险投保提示制度,被保险人在投保车险时需注意六个方面的事项,各保险机构在限定时间前必须将相关事项以公告形式张贴在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摆放宣传页供投保人索取。
据山东保监局介绍,这六个方面的事项包括:一是投保单上应认真准确填写投保人的联系方式,并由本人亲笔签名,如果通过他人代填投保单,投保人一定要核对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险种是否符合自己的投保意愿。
二是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不能投保多份交强险,但为获得充足保障,可自由选择投保商业车险。投保人应尽可能在一家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车险,以减少理赔手续,保证理赔及时性及准确性。
三是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个人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办理投保时,要先核实业务员的身份、代理销售方的代理资格,可以通过查看工作证、代理资格证和展业证,或通过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电话确认业务员或代理方的销售资格,以免买到假保单或遇到其他不规范的操作问题,影响日后索赔。
四是投保人在提交保险申请后,一定要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同时向保险公司或代理人索要保单正本原件,作为投保证据。特别要注意查看保单上的承保公司名称,核对承保公司是否为本地公司,如投保异地公司,一旦出险,在查勘、理赔等售后服务方面会遇到麻烦;此外还要特别关注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除外责任)、特别约定、投保人义务、赔偿处理、免赔率或者免赔额等内容。
五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险公司现承担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保户在投保时,应通过保险公司一并缴纳车船税。
六是投保人收到保单后,可通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其他可行方式与公司联系,核对公司记录的保费是否与自己缴纳的保费一致,特别是通过中间人办理业务时更要注意核对。
山东保监局特别提醒,对出险的客户,理赔结束后,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服务电话核对理赔情况,核对公司实际支付给修理厂的赔款是否与当时定损人员核定的价格一致,防止人为夸大损失,或自己的车辆被更换了不需更换的部件影响车辆正常使用。对理赔情况与自己实际损失情况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山东保监局或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反映。
2013年3月14日
人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
查看全文>> 打探服务质量了解清楚保险公司的具体保险内容,下一步就得打探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了。服务质量的好坏决定了一份车险性价比的高低。具体表现在咨询电话的接通率,车主致电咨询能不能得到明确的答复,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能不能安排及时查勘以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支付速度等等。有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规定:车辆出险后车主须在48小时内通知承保人;并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公司提交。如果车主在投保之前没有打探清楚这些要求,延误报案和提交材料时间,双方的争执就在所难免。...
查看全文>> 2012年12月15日
强制险赔付标准相对来说并不高,商业三者险必不可少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以法律形式强制所有机动车车主都要投保的责任保险,只要因交通事故所致身体损伤或死亡,不论车主过失与否,受害者都能在规定额度内获得强制险赔付。
虽然强制险自实施以来,对交通事故第三方受害者的及时救助,对减轻投保人出现交通事故后的经济损失,以及对整个社会的稳定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也受到了广大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高度认可。但是对于强制险赔付标准却一直存在争议。
强制险赔付范围虽然非常广泛,但是强制险赔付标准相对来说并不高。目前,强制险赔付标准仍然执行的是2008版的交强险责任限...
查看全文>> 2013年3月11日
车主未交纳交强险,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案例1:2008年12月某日,林某驾驶一辆摩托途经路口时,与迎面驾驶一辆轻型货车的黄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黄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负次要责任。 后经核实,驾驶轻型货车的黄某并没有为本次事故车辆购买交强险。
问题:车主未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交强险,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律师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针对这种情况,应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损失先行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实行无过错赔付责任...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