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为什么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所属分类:  2013-8-16 11:39:45    加入收藏

随着保险市场的活跃和被保险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保险索赔纠纷越来越多,而且很多被保险人直接通过诉讼程序行使索赔权。我认为诉讼是实现保险权益的方式之一,但不应当在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或明确表示拒赔之前提起诉讼,即索赔应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理由如下:

  一、报案、索赔和理赔程序是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必然程序。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必须经过报案、索赔、理赔三个法定程序。索赔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于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因保险危险发生而遭受损失,或者被保险人出险约定的事项后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活动。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或被保险人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处理并给付保险金的活动。索赔程序在前,理赔在后是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必然程序。索赔是法律赋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且保险法对索赔期限都有明确的规定,超过规定的期限不索赔视为放弃索赔权。

 二、未经索赔程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具有起诉条件。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必备的条件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其在法律上存在利害关系。如果被保险人只履行了报案义务,而不索赔或干脆都不报案,就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态度是予以赔偿、全部拒绝赔偿还是部分拒绝赔偿都还不确定,显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尚不存在被侵害的事实,因而其不享有诉权,尚不具备起诉的条件。

  三、不经索赔直接起诉,违反了《保险法》有关被保险人义务的规定。从保险法角度分析,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法》苛以被保险人法定义务,这些义务分散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的各个阶段(以财产保险为例),具体如下:

 1、出险通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22条)2、协助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23条)3、安全义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第36条)4、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37条条)5、防损减损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第42条)6、赔偿请求权放弃禁止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46条)

   在前述法定义务中,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履行的有出险通知义务、协助义务和赔偿请求权放弃禁止义务。也就是说,其实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先行索赔,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出险、损失材料,以便保险公司理赔核赔,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和查勘材料进行理赔,如果保险人认为不够成保险责任则发出拒赔通知书(第25条),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构成保险责任则予以赔付,有加扣情节的按条款处理。只有当被保险人对拒赔或少赔(加扣)产生争议的时后,被保险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解决争议。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前述义务,则保险公司无法知晓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无法开展理赔工作。

 综上,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经索赔,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如果法院受理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否则就会放任被保险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任意加重保险人责任和增加保险人经营成本,显然不符合保险法的基本精神。

201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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