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赔偿车祸死者家属18万元申请理赔
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死者18万元后,车主向投保车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方却以被保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对簿公堂。近日,市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丁某181973元及2005年10月2日起的利息。
遭拒赔车主状告保险公司
2004年7月20日,丁某与保险公司签订车险合同,保险金额为2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丁某支付保费2164.64元。事后不到两个月,也就是2004年9月15日,丁某运输途中在胶南市发生交通事故将路人撞伤,伤者治疗两个月后因伤势严重死亡。为此,死者家属将丁某告上法庭。经胶州市人民法院调解,丁某按80%的事故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80983元。2005年8月2日,丁某将相关材料交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迟迟未得到赔付款项。为此,丁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向死者家属赔偿的款项180983元、因车祸造成的车损990元及律师费等共计20余万元。
庭审中,为证明主张丁某出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书及车损证明等。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则辩称,丁某与死者家属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只是他们双方的协议,不能约束保险公司。此外,在交警认定书中,丁某所驾驶的车辆制动和灯光不符合要求,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驾驶员不得驾驶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丁某不履行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公司有权绝绝赔偿。对于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一说,丁某则认为,其驾驶的车辆经过年检就尽到了维修义务,保险公司以制动和灯光的原因拒赔,是违反保监会相关规定的。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损失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丁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公司提出因车辆制动和灯光不符合要求拒绝赔付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在保险合同关系中,维护义务非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属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行为,并不能因此排除被保险人要求获取赔偿的权利。否则,便侵犯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胶州市人民法院的调解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采纳,保险公司在2005年8月2日收到索赔资料后未及时赔付,构成违约,应自2005年10月2日起承担违约责任。因丁某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故保险公司应全部赔付丁某赔偿死者家属的款项180983元和因车祸造成的车损990元。丁某关于律师费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