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为什么要继续实行“双挂钩”制度?

 所属分类:  2013-9-3 20:42:09    加入收藏

日前,上海保监局新闻发言人就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新办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国家7月1日将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上海将怎么执行?

  答:按照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今年7月1日起全国将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驾驶人的安全行驶记录、违章记录双挂钩的费率浮动制度。但由于现实条件限制,中国保监会与公安部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只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同时,中国保监会和公安部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 据各自的条件和情况因地制宜,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双挂钩”制度。


  因此,7月1日起,上海将采取全国统一标准与地方既有办法相结合的组合办法执行。也就是说,上海将继续采取“双挂钩”制度,不仅与交通事故挂钩,而且与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挂钩。

  问:“双挂钩”制度费率浮动具体怎么计算?

  答:1、关于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一是对于上浮的计算,主要以有责任事故的次数作为计算因子,取消了原办法中以赔款金额也作为计算因子的做法,但增加了有责死亡事故。同时改变了原办法中因子累加的办法,而采取因子最大值法。举例说,如果驾驶人上一年度仅仅发生了一次有责任事故,则其费率不浮动;如果驾驶人上一年度发生了两次甚至更多的有责任交通事故,都是上浮10%的费率;如果驾驶人还发生了有责任死亡事故,则要上浮30%的费率。虽然驾驶人在发生了有责任死亡事故的同时,还发生了两次以上的有责任交通事故,依然是上浮30%的费率,而不是40%。二是对于下浮的计算,依然与原办法一样。每一年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就给予10%的无赔款优待,累计最高不超过30%。

  2、关于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是继续沿用了上海现行的做法。一是对于上浮的计算,如果发生了10次及以上交通违法,费率上浮15%;如果发生了一次公安部门认定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有闯红灯、酒后开车、无证驾驶、逆行、超速、超载、安全装置不达标七类,就要按规定计算上浮因子,因子之间相互累加,但最高上浮比率不超过70%。二是对于下浮的计算,上一年度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费率下浮10%,不按年度累加。

  3、保费的计算公式是:基准保费×(1+事故调整系数+交通违法调整系数)。根据上述计算公式,最终浮动比率范围是-40%到100%。

  问:上海为什么要继续实行“双挂钩”制度?

  答:一是上海经过三年的试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二是有利于降低交通死亡事故,促进“排堵保畅”。三是有利于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从三年实践看,约有44%的投保人两年以上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有40%的投保人三年以上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假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挂钩,就会有相当多的投保人不能继续享受费率下浮带来的实惠。

  问:与上海现行办法相比,上海新办法会不会增加投保人负担?

201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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