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正式实施

 所属分类:  2013-9-3 21:29:56    加入收藏
 2006年7月1日,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如今一年即将过去,这项制度及其所衍生出的保险产品在广大市民中间产生了巨大的反响。结合读者反映的问题,以及记者的调查采访,我们将连续报道予以关注。
 
   对于广大的车主而言,《条例》的推出,意味着今后每辆上路的车都得办理交强险。

  但是,如何让车主真正认识与接受它,这就不是一项法律制度安排可以承载的了。对于车主而言,在实践的过程中,“实惠”二字似乎更有发言权,这是记者在连日的采访中,最深切的感受。

  济南某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刘先生给记者算了这么一笔账:他们公司有约50多辆营运出租车,公司给每辆车都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刮擦险等全部的保险,每年保费达8000余元。整个公司需要支出的保费总额达40余万元。一年之中,一辆车出现几次刮擦、碰撞,随便出去几千块钱,简直是再简单不过的事情。去年他们公司的车出了几次事故,一般赔付都在20多万元,今年的一次事故,对方要求的赔偿是60万元。相比之下,交强险6万元的保额实在是过低。“更不能理解的是,这个条款还规定撞了人后,如果对方没有身故,那么赔偿却只有8000元,肯定不够”。

  自从本报开通“问险热线”之后,像刘先生这样的质疑之声很多。不少读者反映,和商业三者险相比,同样的1000多元保费,前者可以保几十万元,显得交强险较贵。与之相关的是,前段时间社会上关于该险种存在“暴利”的说法与争论现在还有余音。以至于一些人有了“取消该险种”的想法。

  但抛开这些简单的计算与比较,省保险行业协会给出的一组数据同样让人深思。2006年底,我省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了482万辆,但是投保了保险的车辆却只有296万辆。还有近200万辆车在没有任何保险的情况下行驶在马路上。据不完全统计,自从《条例》实施以来,截至去年底我省有近100万辆机动车头一次有了保险。

  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秘书长刘嘉瑜认为,国家强制推广交强险,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让保险覆盖每一辆车,让保险更多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正是如此,交强险和一般的商业三者险相比,在保障范围上更为宽泛。

  “比如说,如果一个人因为喝酒开车出了事故,商业三者险肯定不赔,而交强险会赔;比如说,车主没有获得驾驶资格证出了险,三者险也不赔,可是交强险会赔;再比如说,有人把车辆当作犯罪工具,商业三者险……”刘秘书长认为,交强险体现了一种社会救助功能,而商业三者险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减少投保人的损失。前者主要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意义,后者则是商业意义,两者无法等量齐观。

  最后再回到交强险的费率,刘秘书长认为,现在讨论它价格的高低与否,都缺乏有效证据。一方面忽视了保险公司的成本,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赔付都有滞后性,这些靠简单的“保费—赔偿”公式更是很难反映出其真实情况。保监会会适时公布它的费率,届时会一切真相大白。

2013年7月10日

车辆购置税税率:统一比例税率10%
    (一)车辆购置税税率:统一比例税率10%(要记住) (二)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应税车辆的价格。由于应税车辆购置的来源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就不一样。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购买自用: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解释】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中,购买者支付的价费款,应并入计税依据中一并征税;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销售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一般不应并入计税价格计税。 2....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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