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险后的定损问题的争议

 所属分类:  2013-9-4 15:03:16    加入收藏

最近,记者接到一些读者的电话,反映保险公司为其出险车辆定损的价格过低,导致即使自己免责却还要支付一部分维修费用。另外,春节驾车出门,车辆在异地出险后定损的价格与返回本地进行维修的价格相差甚远等。

  在与一些驾龄较长的朋友交流中,记者发现车辆出险后,并非所有投保人都对定损金额存在异议,有些甚至相当满意。记者带着疑问采访了几位业内人士。

  车辆出险后的定损问题一直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难以解开的结,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出交通事故损害车辆的定损和理赔统一标准,仍然是由各家保险公司自己制定。中国交通事故律师网的创办人王旭东律师认为,车辆定损标准直接影响理赔金额,与保险公司利益密切相关。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由保险公司自己制定定损标准),从法律角度讲不合理,有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虽然我国借鉴国外做法,由保监会批准成立了公估机构,《保险公估收费标准》也已出台,但因对公估费用承担方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且时间和经济成本较高,选择公估的人少之又少。

  是否可以由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制定一套理赔定损权威、统一的标准来解决双方矛盾?近日,记者致电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据工作人员透露,他们有制定相关标准的意向,但是具体情况还需要计划和讨论。

  “虽然标准是由保险公司制定,但我们会充分考虑投保人的利益,并且尽可能与之沟通、协调、减少纠纷。另外,我们的定损金额也经过了市场的检验和认可,因此是客观合理的。”一位保险公司理赔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认为制定全国统一的理赔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首先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很难做到整齐划一。其次修理厂数量庞大且参差不齐。再有,车型众多且损坏情况多样,无法像工业生产那样制定出统一的标准。况且,科技日新月异,很可能一个标准制定出来,经过征求意见、审批等程序,到正式出台的时候就已经过时。但是,如果在汽修行业内,根据每家整车企业的情况,制定一个统一的汽车配件参考价格,定损金额的透明度提高了,投保人的不满可以相对减少。

  “实际上,定损过程是一个博弈的过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庹国柱教授说,“这其中涉及到保险公司、维修厂、投保人还有个别理赔员的多头利益。”保险公司希望定损金额低,维修厂希望赔付金额高,投保人则是希望维修质量更好,这些利益矛盾众所周知。投保人出于对车辆的爱惜或是对保险公司的戒心,不愿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而是去4S店或是自己信赖的修理厂进行维修。因为这些地方的修理水平较高,配套件比较有保障,暗箱操作也相对少一些。保险公司会选择修理质量有一定保证,且费用较低的作为其定点维修厂。双方出于对车辆维修的不同要求,必然会产生差价,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因此免不了发生摩擦。

  据了解,在业内还有一条潜规则。保险公司里某些理赔人员与修理厂串通,谋取不当利益。客观上,这种不当得利往往也惠及到出险的投保人。例如,投保人因为负有次责或全责,需要个人承担5%~20%的保险损失,如果通过结成了利益共同体的理赔人员和修理厂,投保人只需支付很少甚至不用支付这笔赔偿。乍一看,出险的投保人占了便宜。但是“羊毛终究出在羊身上”,保险公司只是组织保险这种社会互助活动的中介方,一旦其赔付率提高了,相应的是利润减少或亏损,其第二年势必会提高保费率,被少数人吞噬的不当得利,却要由全体投保人买单。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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