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剖析车主遭催款事件 银行操作很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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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4 23:47:38   
加入收藏关于关系
银行默认了由安盛处理尾款
王红军说,根据《民法》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王红军说,在本次事件中,如果如车主所说,在车主把全部尾款交还到安盛担保公司后,担保公司也接着向银行按期缴纳费用,银行并未制止。这表示银行已经同意并默认了由安盛担保公司处理尾款,也就是同意安盛担保公司是自己的受托人。
银行和安盛已构成事实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王红军律师解释说,根据车主的讲述,银行默认许可安盛代为处理收款、还款业务,并且接受安盛的还款,同时,在车主还清全部贷款后同意安盛担保公司把相关票证返还给车主。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委托关系应该已经成立,即使银行没有和担保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已经构成事实委托。
关于还款
钱还担保公司等于还了银行
王红军律师说,根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按照这条规定,在车主有理由相信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存在的前提下,他们将车贷款还给了担保公司,就等于还款给了银行。”
王红军说,据车主们说,他们把尾款还给担保公司后,公司给他们开了一张收据,这就是还款凭证,这个凭证对作为委托人的银行同样有效。
向安盛追款是银行自己责任
“在整个事件中,如果如车主所说,他们已经按照与银行的约定履行完了自己的还款责任,银行称没收到贷款,也只能单方向它的受托方安盛担保公司追款,和车主没关系。”王红军说,车主还清贷款后,从安盛担保公司拿到收据领回相关票证,这时车主和银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