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可以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的相关条例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新的一年已经开始,有些省市已经对2013年车船税做出了一些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最新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2013年车船税税额标准做了微调:一是,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乘用车2.0升以上至2.5升,每车每年税额由780元下调至720元;二是,对于挂车的税额给予明确,税额标准为每吨30元。
近日,陕西省政府也发布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的决定》规定。其中,和市民密切相关的乘用车按照排量由原先的分六档计征,修改为分七档计征,增加了排量1.0升(含)以下的征收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全省排量1.0升(含)以下的车辆,无需再按照原先排量1.6升以下车辆每年300元的标准缴纳车船税。按照修改后的2013年车船税税额标准,全省排量1.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每年只需缴纳180元的车船税,车主每年可少缴纳120元。
虽然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做了一些调整,但是在“抑大扬小”和“节能减排”上2013年车船税仍然没有改变,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依照国家规定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同时,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等六类车船免征2013年车船税。
对于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比如北京市车主7月份购普通私家车一辆,则半年应缴的车船税为480元/2=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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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北京的车主,根据北京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1.0升(含)以下排量的,年基准税额维持300元(减征后为250元);1.0升至1.6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下调到420元(减征后为350元);1.6升至2.0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维持480元(减征后为400元);2.0升至2.5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提高到900元(减征后为750元);2.5升至3.0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提高到1920元(减征后为1600元);3.0升至4.0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提高到3480元(减征后为2900元)。4.0升以上排量的,年基准税额提高到5280元(减征后为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