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所属分类:  2013-9-5 9:53:37    加入收藏

 针对不少四S店、修理厂以“提车”等为由,强制投保人在店内购买交强险及商业车险的情况,昨日,中国保监会下发的通知规定,任何保险代理公司或取得兼业资格的四S店、修理厂等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得强制投保人购买其他保险产品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周先生本周刚刚在菜户营附近的亚之杰福特四S店订购了一辆蓝色福克斯。工作人员立即向周先生推荐起代理的车险。由于折扣过低,周先生更愿意去保险公司投保,因此拒绝了四S店。谁知对方说“不上保险可以,提车的时间我们另行通知你”。周先生说:“我一听这话只好在那里买了车险。”

  新颁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为保险公司代销交强险的中介机构不得拒绝为投保人办理交强险服务。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投保人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不得诱导、误导投保人在责任限额内重复投保,不得在销售交强险时强制投保人购买其他保险产品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此外,《通知》还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交强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事项的条款,并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应执行全国统一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严禁浮动交强险保险费。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不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开展交强险中介业务往来。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交强险中介业务。

  据悉,目前保监会批准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财产保险公司有22家。而除了这些保险公司外,不少车主是在买车或修车时,通过保险代理公司或取得兼业资格的四S店、修理厂等投保交强险。

2013年8月26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总则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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