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是有责赔偿吗
很多司机都认为,一旦发生车祸,假如不是我方的责任,那么我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就不负责赔偿;假如我方负一半的责任,则我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赔50%。不少保险公司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也有意无意地应和这一观点。
这样的赔偿方式意味着:对方负责的部分,己方保险公司就不赔偿,只能向对方索赔。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假如对方没有赔偿能力,那么索赔就成了空谈,即使上法院打赢了官司,恐怕也只能拿到一张白条。
而事实上,这种“汽车保险是有责赔偿”的想法是个极大的误区。
具体案例:2007年6月25日,哈尔滨市一制衣公司的一辆小面包车被另外一辆车撞了,造成小面包车车辆报废、车上人员一死三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由肇事车辆负全责。小面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据此拒绝理赔。于是,这家制衣公司便起诉了肇事车辆方。当时的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案作出判决:由肇事车辆方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事实是,肇事车辆属于哈尔滨市某公司的一家工厂,这家公司已面临倒闭,无力赔偿,所以尽管有法院判决在手,也无法执行。制衣公司再次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请求,结果又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表示:法院已经判决由肇事车辆负责赔偿了,你们再让保险公司赔偿,难道想一次事故两次赔偿吗?
后来,这家制衣公司找到多位律师咨询,在分析了案情后大家认为:保险公司有义务赔偿。此案立案后,保险公司立即表示愿意赔偿。
这个案子里面,有一个很关键的东西,那就是“代位求偿权”。什么是代位求偿权?我国保险法明文规定: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这个案件中,小面包车的损失是由肇事车辆引起的,肇事车辆就是第三人,作为无过错方的小面包车当然具有向肇事方索赔的权利。但是,小面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先予赔付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然后,将被保险人索赔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去向肇事方索赔。车保不应只看有无过错责任
律师指出,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洪水、雷击、风灾、车祸等等,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某个人遇到了灾害事故,轻则影响生产生活,重则失去生命。保险的出现,就是分担这些风险。灾害事故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对个别投保企业来说是偶然和不确定的,但对所有投保企业来说却是必然和确定的。参加保险就是以缴付一定的保险费用支出,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一旦发生灾害事故,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
从保险的出发点和目的看,汽车保险的理赔是不应该看有无过错责任的,否则,保险就没有意义了。我们就是因为害怕发生事故,所以才投保。我们不光害怕自己撞了别人,更害怕别人撞了我们,所以我们才参加保险。假如别人撞我们,责任在别人,保险就不陪,我们还要保险干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