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他人应该注意的情况

 所属分类:  2013-9-9 17:29:26    加入收藏
市民吴某将自己租来的轿车借给中学生刘某使用,后被刘某辗转借给别人并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吴某也作为连带责任人被伤者诉至法院。昨日记者获悉,房山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承担事故30%的责任,赔偿伤者王某7413.9元。

  2011年8月,中学生王某与同学沙某等5人开车去十渡游玩,期间由沙某驾车。在当晚回家途中,沙某驾车逆行撞到树上,造成王某受伤。经交警认定,沙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该机动车为吴某以300元每天的价格租来后,借给未成年人刘某使用,后又被刘某转借给沙某使用。

  据介绍,事故后,王某前往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脑挫裂伤、左前臂皮肤挫裂伤,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4713元。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同学沙某、借车人吴某赔偿其相应损失。

  对此,吴某辩称,自己与本案的原告王某及驾车人沙某等并不认识,也没有任何关系。案外人刘某向他借用租来的车辆办事,至于刘某又把车交给了何人,他毫不知情,也没有授意。而且据他了解,本案的原告王某是免费搭乘这辆车,在夜间旅游期间发生的事故,所以不应该将全部损失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王某表示自愿放弃对同学沙某的赔偿请求,仅要求借车人吴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是危险工具,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车辆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吴某从租赁公司承租该肇事车辆,将车辆交给刘某使用,而刘某系无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刘某又将车辆交给沙某使用,导致事故的发生。吴某放任危险的发生,其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据此,法院遂判决被告吴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王某各种损失7413.9元。

  借车给他人应该注意的情况

  1、如果借车人为无证驾驶,又在事故中死亡,应当怎样处理?借车出事故造成损害,出借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借车人无证驾驶,出借人明知而出借的,更要承担责任。借车人自己造成损害,属于自冒风险,是对自己安全的漠视,原则上应当自担风险,但是出借人明知借车人为无证驾驶而出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如 刘某把私家车借给无驾驶证者开,出了车祸。结果刘某不得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理此案的硚口法院法官介绍,去年11月6日,胡某(无驾驶证)借刘某的长安小客车开,后因车失控冲向路边,将行人李某撞伤。事故认定结果认为,胡某负全部责任。李某医疗费花掉近2万元,但胡某仅赔偿了5000元。李某便向法院起诉胡某、刘某。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某系车辆所有人,未对车辆行使管理职责,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借车人有驾驶证,借车时有明确约定事故自负的借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例 今年4月4日清明节这天,恰逢周末,车主郝林、王会蓉夫妻将车借给好友王智驾驶,三人一同回双流王会蓉的老家。晚上8时30分,王智驾车行至高新区创业路1号时,将退休女教师邓素珍撞伤,邓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5日,成都市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王智和邓素珍负同等责任。 10月中旬,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判令其赔偿受害者家属10.2万余元。对于车主郝林夫妇,法院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借车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获得利益,因此郝林夫妇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租赁或借贷后而驾驶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形

  3、将机动车辆无偿出借给他人使用,如果出借人此时并未丧失对出借机动车辆的支配管理权,出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此时已实际丧失对出借车辆的支配管理权或者无法行使支配管理权的,出借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是客观归责。以无偿方式将机动车长期出借给借用人使用的情形,此时出借人确实已经丧失了机动车之运行支配并且不能获得运行利益的借车人负赔偿责任。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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