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岁老人雇人开车出事故 能否理赔
百岁老人雇人开车出事故
由于几个子女都很出息,给她的生活补助不少,老太太自己的经济条件还算不错,于是两年前郑洁琪就给自己买了辆小轿车,还给自己雇用了一个司机,负责每周三次送她去医院,平时也可以带自己出去兜兜风、散散心。不过由于上海牌照价格高昂,老太太便请住在嘉兴的亲戚黄敬(化名)给这辆车上了嘉兴牌照,还委托黄敬代为向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同时还投保了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其他商业车险。
“上外地牌照么用当地人的名字比较方便,保险也让他一起交了,反正嘉兴离上海近,以后年检、交养路费什么的也方便。”郑老太太说到。
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2月10日周二,郑老太太照例让雇佣的司机梁志忠(化名)开车载她去浦西看病,谁知在路上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梁志忠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过司法鉴定,被撞车主的左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左肱骨外科颈骨折,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审理后判决梁志忠向被撞的摩托车车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
由于梁志忠是郑洁琪雇佣的司机,因此这笔赔偿金最后由郑洁琪买单。郑老太太对记者表示:“既然是我们撞了人家,是我们不对,法院也判下来了,我也就很快支付了这笔赔偿金,然后就找保险公司理赔了。”然而令老太太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老太太觉得对方拒赔没有理由,便一纸诉状把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向其赔付保险金15万元。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财产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为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从现有证据看,涉案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上均清楚载明被保险人为黄敬,被告也明确其系与黄敬订立本案的保险合同,且实际发生保险合同关系。故原告以其为行驶证登记车主为由提起诉讼,主张本案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属于主体不适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驳回原告郑洁琪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起诉。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私家车进入大众家庭普及化已呈大势所趋;当拥有了自己的爱车,使得出行更加便捷的时候,其实因为家里增添了这样一个“新成员”也会引出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为爱车上保险,为车辆提供风险保障就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件事情。
辆投保,一般需要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件材料的提供可以保障保单在录入时,做到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从而避免由于录入错误导致一旦车辆发生事故时,理赔环节受到限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车险投保可以由他人代为办理,但作为被保险人,即中保车险保单的受益人,还需在自己知情的情况下委托值得信任的人员办理车险业务,以免引发后续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