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新规或减少免责条款
建筑公司提交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桑塔纳轿车在投保时和出险时未参加车辆管理机关的年检;几天后,建筑公司又提交了一份桑塔纳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载明该车在投保和出险时年检合格。经查,该车1997年6月参加了年检,合格期至1998年6月,此后该车两年未参加年检。为了索赔,该建筑公司在2000年6月到车管机关交纳了罚款后对1998年、1999年进行了年检。
保险公司在处理此案时,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虽然该车在订立保险合同和出险时,虽未参加年检,但出险后经车管机关年检合格,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另一种意见是,既然该车在投保和出险时未参加年检,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拒绝赔偿,但应退还建筑公司所缴的保险费。
应该说,保险公司的第二种意见是比较合理的。
首先,机动车辆是一种高风险的运输工具,国家对其实施强制年检制度,就是为了保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车辆按期参加年检并合格是车辆行驶的法定条件,但建筑公司自1997年6月参加年检合格至1998年6月后,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而继续行驶,是一种严重的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保险公司不应对其严重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提供保险赔偿。
其次,车辆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对车辆实施强制年检制度,是保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一种法律制度。既然建筑公司在车辆投保和出险时未按规定到车管机关对桑塔纳车进行年检,那么在订立保险合同和出险时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无法定依据;建筑公司在该车发生事故经过修复,行驶480天后的2000年6月,才到车管机关交了罚款进行年检,并年检合格,只能证明该车在2000年6月及今后一年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可以继续行驶一年,不能根据480天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来推定480天以前该车的技术状况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因此仅以《行驶证》上车管机关于2000年6月补签有"1999、2000年检合格"来认定在订立保险合同和出险时该车属年检合格车辆是错误的。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中国保监会在解释此条款时说明如下:"保险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单无效:保险车辆达不到国检GB7258,1997《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间内未经年检。"该车虽然在新车上户时领有行驶证和号牌,但在车辆投保时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导致保险公司与建筑公司订立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无效。
新规或减少免责条款
一产险公司理赔工作人员透露,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在就车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征求意见。“听说已经改到第4稿了,好像新条款改动挺大,很多免责条款都取消了,以尽量保护车主权益。由于理赔部门是执行新条款的部门,所以有听到风声。我们理赔部门听说后感觉压力减小不少,毕竟争议性的条款主要是理赔部门在执行。”
据悉,新规将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上述工作人员提醒,目前而言,毕竟保险公司没有提醒车主年检的义务,因此,车主需主动年检。此外,车主在投保后,需自行研读免责条款,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尽量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