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损失该由谁来埋单呢?

 所属分类:  2013-9-9 19:53:47    加入收藏
刚买不久的汽车被撞后,修是修好了,但车子的价值却因此贬值了,这样的损失该由谁来埋单呢?最近,市民马先生就一直被此事困扰着。

  据马先生说,他的这辆奥迪车是今年初刚购买的,前不久他在解放南路停车等红绿灯时,被后面的一辆帕萨特轿车追尾,车子受损严重,维修花了3万多元钱,这笔钱已在保险公司得到了理赔。不过车子虽然修好了,但马先生的心里还是感到十分的不舒心,他说车子被撞之后肯定是贬值了,因此造成的损失让他自负不公平。为此马先生已多次找保险公司进行了交涉,但保险公司均以没有相关的理赔规定为由,拒绝了马先生提出的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要求。为此马先生是越想越气,他说已打算向法院起诉,向肇事车主索赔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应是“损害修复后仍然存在的贬值损失”。现在的一个趋势好像所有的事故受损车辆都可以主张贬值损失,这是一个误区。如果车辆受损不严重,经过修复后完全能够达到恢复原状,就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只有在事故对车辆造成了内在的结构性损伤,即使全面修复也不能完全恢复到受损前状态的情况下,才存在贬值损失。这个界限就在于修复后是否能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通俗说,也就是车辆受的伤是不是内伤。如果发生结构性变形,修复后其驾驶的整体性能肯定会受到影响。但如果只是损坏了车灯、保险杠、车门变形等外部覆盖件受损,在修复中又予以换新,那么就不会存在贬值损失。在本案中,郑某借用周某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事故,造成了该车受损。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虽然该车现已修复,能正常行驶,但无法达到未出事故前的质量及性能,存在实体性贬损。该损失属于“损害修复后仍然存在的贬值损失”

  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财产损失的,事实上是一种侵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损害赔偿着重于损害的填补,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为恢复原状。本案中周某的受损车为使用仅半年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却无法恢复原状,性能贬损的损失客观存在。

  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个案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事故碰撞比较严重的情况,经修复仍然无法完全恢复到事故前具有的驾驶性能、安全性、整体技术指标等,就应当考虑车辆的新旧程度、受损部位的关键程度、损害程度的轻重程度、补救成本付出的高低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对车辆贬值损失的支持及损失额的确定。而对于一些小事故造成车辆某些非重要、非关键部件的损坏,如一般的剐、蹭等,经修复或零件更换可完全恢复的损伤不影响其使用性能的,法官也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来认定不存在贬值。

  据工作人员介绍,现行的国家保险法规对于车辆贬值损失这一块还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不可能为车辆的贬值损失埋单,对于马先生提出的要求,他们自然只能拒绝。

  那么,马先生的索赔主张从法律的层面来说能否获得支持呢?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杰丰认为,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对贬值费有“损失填补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根据该规定,因车辆被撞导致的贬值损失车主可以提出索赔。不过汽车贬值费和评估费不属于保险的范围,因此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撞车主可以先到车辆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然后持评估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票据等作为证据,向肇事方索赔车辆贬值费及评估费。

2013年4月7日

投保投盗抢险车价缩水提前考虑
    投盗抢险车价缩水提前考虑 盗抢险基本是新旧车辆都必需的险种,但盗抢险与车损险不同,其投保与出险费用都是按车辆的即时价值计算的,因此车主在选择时就必须考虑到车价缩水的因素。 一般而言,家用车每月的折旧大约为新车购置价的0.6%,年折旧率在7%左右,而相比起新车,二手车价值的缩水速度更快。“也就是说,投保时轿车的价值为8万元,如果发生抢盗,而届时该车价值已缩水至6万元,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也是在6万元的基础上再打8折”,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车主在为二手车投保时,最好先对车的价值和可能出现的价值变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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