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过失造成家庭成员受伤,车险能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9-9 20:08:34    加入收藏
2005年5月,刘某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为自己的货车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期限1年。

  同年12月7日,刘某开车去煤厂拉煤,他拉着满满一车煤回到江口镇新华村时,由于车辆超载,马力不够,车子始终开不上去。于是,刘某喊来同村的村民和妻子李某来推车,没成想车在起步时熄火,由于没有及时拉手刹,出现溜车,将在后推车的李某碾倒在车轮下,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处理完妻子的丧事后,刘某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死者系其家庭成员为由拒绝给付赔偿。

  这起保险合同纠纷经重庆市某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一次性赔给原告刘某保险金3万元。

 

  交强险的投保人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保险人是经保监会批准并对外公布的中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范围与商业三者险相比,也有很大的扩展,一般而言,商业三者险的被保险人是车辆所有人和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交强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不限于此,除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以外,任何驾驶该车的人都是被保险人。应受到保险理赔的受害者范围也扩大了很多,只要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都属于应受赔偿之列,没有如商业三者险排除被保险人和承保人的家庭成员等。

  第一,驾驶员永远不可能是第三者。小季受雇给王老板开大货车,在一路段转弯时后轮滑下了路基。他下车到车后查看,被突然后移的货车压断了腿。由于医疗费较高,王老板在向保险公司以三者险索赔时被拒绝。保险公司只以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有限限额给予了赔付。

  第二,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但下车之后就成为了第三者(驾驶员及被保险人除外)。刘某驾驶中巴从事从县城跑乡镇的客运,驶至一路边西瓜摊时,驾驶员刘某及三位乘客下车买瓜,其余乘客在车上等候。没想到的是,未曾拉紧手刹的汽车溜车滑入路边沟底,撞伤了一位正在挑瓜的乘客,摔伤了3位车内乘客。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车内三位乘客不是第三者为由给予拒赔,但对在车下挑瓜被撞伤的乘客,则给予了赔付。

  第三,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张先生一次与朋友喝酒后,不敢再驾车,便由驾驶技术不够熟练的妻子将车开回。妻子在将车倒进院门时,不小心撞掉了大门,而倒地的大门又砸伤了自己8岁的儿子。考虑到这是由同一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张先生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只赔偿了大门损失,而拒绝赔偿儿子的医疗费。

  在这里,家庭成员的定义很有讲究。是否是家庭成员并非看有无血缘关系以及是否生活在一起,而是看“经济是否独立”。凡经济不独立的,视为家庭成员(包括养子、养女);而分立门户、经济独立的则视为第三者。如果是兄弟姐妹,没有分家立业前不算第三者,一旦分家立业,自己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就是完全意义上的第三者了。对于单位投保来说,则重点看是否独立核算,如果不是独立核算,就不是第三者,如果相互独立核算,则互为第三者,如公交公司内部独立核算的车队之间就应互为第三者。

  免赔事由仅有三种: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但是即使在这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救治费用仍有垫付的义务,只是有权利向肇事者追偿。

2013年5月15日

各类险种推崇指数
      1. 交强险  推崇指数:★★★★★(必须购买)  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责任限额6万元当中,包含了死亡伤残赔偿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而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  2. 车辆损失险  推崇指数:★★★★☆(选购)  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自身损失。这是汽车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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