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审议通过
《北京市实施〈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上周审议通过,其中第69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而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尚未出台的背景下,“先行赔付”的责任暂时由商业第三者险承担。采访中,多家财险公司认为此规定在目前可操作性不强。大地财险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毕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这一规定的具体的操作流程应该好好讨论,比较可行的做法是伤者持有效保单在医院接受救治,救治后再由保险公司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