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醉驾生祸找人“顶包”
1、偷梁换柱型。主要表现为未保险车辆肇事后挪用同类型保险车辆的号牌,并由保险车主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蒙混过关。这类案件的发生往往是亲友串通作案,查处难度较大。
2、虚报损失型。由于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是根据事故的责任认定进行的比例赔付,致使少数司机肇事后企图利用“索赔”途径来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突出发生在第三者住院医疗费用和车载货物的损失方面,他们联通相关部门,虚开发票,乱出证明,侵犯保险公司的利益。
3、违规运作型。主要指酒后驾车、超载违章、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等,即因发生车险条款除外责任而引发的交通事故,理赔查勘人员稍有疏忽便会遭受蒙骗。
4、鱼目混珠型。机动车辆保险主险与附加险累计达10多个,有些车辆投保时并未全保。保险公司对于肇事车辆一定要先界定险种类别,明确是否属于保险范围,同时要注意赔偿对象的混淆,尤其是第三者责任险。有不少司机撞伤了自己的售票员或亲属,也以第三者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在不负责任的理赔人员面前往往得逞。
5、隐瞒事实型。一是抓住保险员工在竞争中急于展业的心理,以破车或报废车辆按照新车价值投保,诈取高额的车险赔款;二是违章行车尤其是少数单位领导驾车肇事,让司机顶罪报案,隐瞒事故真相,达到诈赔的目的。
6、假象迷惑型。少数司机因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累累,或是纯粹的发财心理驱使,他们往往把自己的保险车辆自行焚烧,或是蓄意制造撞车等事故假象,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
骗保之手段
在骗车险的实际操作中,制造车辆相撞事故、虚增车损结果是主要造假手段,主要包括四种情况。
自扎轮胎伪造现场
制造事故扩大车损
约有一半的案件中,都存在制造车辆相撞事故,扩大车损程度,虚增维修费用或压低维修成本的情况。其中既有制造两车相撞的,也有多车相撞的事故,一般均由修理厂员工直接驾车参与实施。制造的事故都是再造事故,在原有事故或损坏部位基础上增加撞击程度,放任或故意扩大车辆损坏程度。
如果找不到合适的配合制造事故的车辆,犯案人员就会选用最后一招,伪造单方车损事故,扩大车损。这一般出现在车主车损部位或要更换的部件明显不属于两车相撞事故能产生的结果,或未能找到合适的对方车辆的情况下,犯案人才会采用。开奔驰的蔺某,为了把奔驰车的四条轮胎都换新,就采取用刀扎轮胎放气,伪造车撞马路牙子的单方事故现场的方法,结果钱没骗到手,却把自己送上了法庭。
醉驾生祸找人“顶包”
法院审理的骗车险犯罪案件中,去年的一个突出新特点就是隐瞒醉酒驾车的事故原因案件突增,较前年翻了一倍。车主一般都是在深夜醉酒驾车发生事故,且是单方事故,一方面不敢报警,另一方面又心存侥幸心理认为夜深未被人发现,为了能免费修车,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时故意隐瞒醉酒驾车情节。车主主要采取两种方式造假,一是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休息至第二日酒醒后自己报案,虚报事故时间和原因。二是事故发生后,求助于亲友,找人冒充司机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