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撞伤”自家车,旧车为受损害的“第三者”

 所属分类:  2013-9-11 17:09:48    加入收藏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一个家庭拥有多辆家用轿车的情况已越来越普遍,而“自家车误相撞”的情况也偶有出现。家住闽侯的周先生家中有2辆车,由于一次倒车时妻子错踩了油门,以致一辆车撞上了家中的另一辆车,车身多处损坏。自家车“撞伤”自家车,保险公司要不要理赔?近日,闽侯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保险理赔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拒赔惹官司

   去年2月,为方便爱人接送小孩,周先生家里添置了第2辆车。由于操作不熟练,一次在驾新车倒车出车库的时候,妻子错将油门当刹车,也没把好方向,结果撞上了停在旁边的另一辆车。事故造成新车左后大灯损毁、保险杆移位,旧车的右后侧门凹陷。

   事故发生后,夫妻俩立即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并在第2天一早来到保险公司的快速处理中心办理理赔。但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周先生,由于2辆车都在周先生名下,所以这种自家车撞自家车的事故,保险公司只能就负全责的新车损失部分进行理赔,而无责的旧车的损失则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

   “同一起事故造成2辆车受损,为什么部分能赔,部分不能赔?”周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故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周先生认为,他名下的2辆机动车均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就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为2辆机动车都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就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第三者”(即旧车)的损失进行赔付。

   旧车为受损害的“第三者”

   近日,闽侯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一人名下在同一公司保险的车辆相互之间发生了事故,此时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应当是相对而言的。本案中,是新车作为被保险车辆,周先生作为被保险人,而此时旧车相对而言成了受损害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对于旧车的损失应当依据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付。

   相关新闻:

   2008年10月23日,在东莞市寮步镇良平大道路段,刁某驾驶的轿车经东莞市寮步镇良平大道往莞樟路方向行驶。车辆在上述路段变向的过程中,轿车的左侧与后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发生了碰撞,造成了摩托车车主陈某受伤及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刁某因驾驶车辆疏忽大意,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造成事故;陈某因无证驾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机动两轮摩托车,驾车疏忽大意,对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故陈某、刁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没能将赔款事宜协商好,刁某自行将轿车维修,并将陈某告到了法院。刁某向法院提交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和某汽车美容护理中心的发票,主张被告人陈某赔偿其轿车的车辆损失为6022元,雷达、防盗器损失合计2160元。

   由于没有提交物价部门评估报告证明该车辆的受损部位及损失额,刁某又将其轿车自行修复,无法再由物价部门定损,鉴于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在事故中,原告的轿车确有损坏,法院酌定原告的轿车的车辆损失为4000元。

201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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