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所属分类:  2013-9-12 10:10:28    加入收藏
  汽车保险包括交强险和一般商业险,交强险为强制保险,而一般商业险则为自愿保险。下面是3个最基本的保险原则在车险实务中的应用:

   (一)可保利益原则

   车辆过户后,原车主对该车辆就不现具备可保利益(即:该车已不是原车主的财产,与原车主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因此,如果不对保单进行批改,则原保单将失效。

   (二)损失补偿原则

   车主以10万购一辆二手车,投保车损险时应按此款车新车购置价(18万)投保;但如果保险事故车辆全损,保险公司只能赔付10万,而非18万。

   (三)最大诚信原则

   车辆如果被车主私自改装,在投保时却没有告诉保险公司,发生相关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有权拒赔。

   最大诚实行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指民商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应讲究诚实,恪守信用,善意的全面的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该原则体现了经济补偿职能,近因原则,判断风险因素或者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2013年3月22日

事故责任的无法认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司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因为救人心切没有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车主赵先生不满保险公司只同意作部分理赔,起诉到法院。记者2月24日获悉,经西城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付3700元。 赵先生起诉称,去年4月,他的职员驾驶其所有的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当时由于救人心切,没有及时报警,而是将伤者及时送往医院。后经交通队认定,车主赵先生承担100%赔偿责任。赵先生向投保的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要求理赔,却未得到保险公司配合。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表示,由于司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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