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区首例直接追偿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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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2 1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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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不放弃,锲而不舍终成功。2012年10月18日,在淮安市法院执行局的大力支持下,人保财险江苏淮安市分公司向被保险人直接追偿的交强险垫付赔偿款12万元人民币终于转入公司账户,这一历时4年的交通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据悉,这是江苏地区首例直接追偿成功的案例。
2008年9月23日14时50分许,刘某醉酒驾驶标的车苏HXXXX学轿车,沿淮安市经济开发区飞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至嘉兴路口处,撞倒骑电动车沿嘉兴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钟某,造成钟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事发后,刘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受交警队委托,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0年6月对钟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并作出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2010年7月,钟某向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淮安人保财险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于2011年2月作出判决,判决江苏淮安人保财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钟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2万元。2011年5月12日,该公司支付了赔偿款。
为尽快追回先行赔付款,江苏淮安人保财险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有关规定向致害人追偿,诉请法院判令刘某、淮安市克江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连带偿还12万元。2011年11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淮安市分公司交强险垫付款12万元、淮安市克江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支付款项手续,为此,江苏淮安人保财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淮安市克江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提出每月支付1万元的请求,江苏淮安人保财险未同意。
2012年8月,经过不懈努力,江苏淮安人保财险办案人员查到了克江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的存款账号,并将此账号提供给了法院执行局。其后,执行局从驾校账上划扣了其全部存款,总额为9000余元。
为继续追偿,2012年10月,该公司办案人员与执行局法官们一道来到驾驶员刘某的户籍所在地执行,但未能找到刘某本人,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他们不辞辛苦,连续奋战,辗转到淮安市车辆管理所,在车管所工作人员的通力协助下,顺利办理了查封克江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的10辆轿车的手续。随后执行局组织警力,淮安市分公司组织人力和拖车一起来到该驾校执行已查封的车辆,还准备拘留该驾校原法定代表人。在强大的阵势面前,原法定代表人最终同意支付12万元,并于当日将12万元现金追偿款转入公司账户,至此,江苏淮安人保财险交强险醉酒垫付追偿案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为公司交强险垫付追偿工作的深入探索提供了宝贵经验。
足额投保原则
消费者为二手车购买保险,需要分清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赔偿金额之间的关系,一定足额投保,这样,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得到应有补偿,否则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新一站保险网专家同时提醒,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如果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未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新车主只能自己承担责任。因此,在购买二手车时,新车主应及时办理车险变更手续,如果原车主没有投保车险,新车主应及时投保,以免遭遇“保险真空...
查看全文>> 2013年4月5日
误区一:驾证、行车证未年审也能赔 误区一:驾证、行车证未年审也能赔
车主王女士与其它车辆发生追尾后立即报案,交警认定责任的同时保险公司也派专人进行定损,但是,当她拿着单据前往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她驾照没有按时进行审验,而这一情况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属于免赔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对此次事故的维修费用进行赔偿。王女士表示不能理解,声称自己并不知道这些所谓的免赔条款,但是当对保单的理赔条款进行核实后才发现,驾照问题确在免赔范围之内。
不少车主购买车险后,往往认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损失都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因...
查看全文>> 损失确认1、向保险公司咨询有关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死亡的赔偿标准。2、到事故处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和事故调解注意事项在责任认定后调解时要核实自己承担的相应经济责任,必要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后再认可。...
查看全文>> 人保汽车保险种类有:
(1)主险a.车辆损失险:b.第三者责任险。c.机动车强制保险
(2)附加险a.全车盗抢险:b.车上责任险:c.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d.玻璃单独破碎险:e.车辆停驶损失险:f.白燃损失险:g.新增加设备损失险:h.不计免赔特约险。汽车保险各险种分别承担
车辆商业险种类有:车损险,第三者险,座位险,划痕险,盗抢险,玻璃险,自燃险,不计免赔险等,价格根据车的价位和使用年限不同二不同。
车损险1580,第三者险660,座位险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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